遺失物過了公告期還能認領嗎

導讀: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三、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遺失物若長期處于權利待定狀態,不利于社會關系穩定和他人權利行使,對怠于行使權利者須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遺失物過了公告期就不能認領了,歸國家所有。那么遺失物過了公告期還能認領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三、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遺失物若長期處于權利待定狀態,不利于社會關系穩定和他人權利行使,對怠于行使權利者須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遺失物過了公告期就不能認領了,歸國家所有。關于遺失物過了公告期還能認領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失物過了公告期還能認領嗎
是不能的。公告期滿還無人仍令的話,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怎么處理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理規則是:
一、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二、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四、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遺失物若長期處于權利待定狀態,不利于社會關系穩定和他人權利行使,對怠于行使權利者須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遺失物過了公告期就不能認領了,歸國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