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合計包括不良資產嗎

導讀:
實物類不良資產主要是指因市價持續下跌、技術陳舊、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設備、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存貨、在建工程等具有實物形態的不良資產。債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難以回收的、預計可能產生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擔保損失及其他不良債權。股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投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那么資產合計包括不良資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物類不良資產主要是指因市價持續下跌、技術陳舊、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設備、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存貨、在建工程等具有實物形態的不良資產。債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難以回收的、預計可能產生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擔保損失及其他不良債權。股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投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關于資產合計包括不良資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資產合計包括不良資產嗎
資產合計包括不良資產,而不良資產包括已經從企業賬面核銷資產以及企業未核銷但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類資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實物類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主要是指因市價持續下跌、技術陳舊、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設備、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存貨、在建工程等具有實物形態的不良資產。
2、債權類不良資產。債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難以回收的、預計可能產生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擔保損失及其他不良債權。
3、股權類不良資產。股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投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
采取適當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有效催收。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
(一)有約定的,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存款賬戶上扣收款項;
(二)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直接要求債務人、保證人履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主張權利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一種方式。從中斷時起,訴訟期間重新計算。催款通知書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憑證,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為防止逾期貸款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導致喪失法律保護,金融機構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及時發出催款通知書,催款通知書應當由債務人簽字蓋章,簽署回執;對于保證貸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發出催款通知書,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當借款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拒絕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時,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立即起訴借款人和(或)保證人,也可以根據《公證條例》的規定,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金融機構可采取措施與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向債務人發出催款通知書,由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
(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權。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同時債務人享有別的債權卻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一部分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五)行使撤銷權。如發生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情況,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以上行為。撤銷權自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行使抵銷權。若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之間互負有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金融機構可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金融機構在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違約責任。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法》108條的規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八)申請破產。對用以上手段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機構可申請借款人、保證人破產。
2、《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人民法院對于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三、不良資產收購注意事項
1、既然屬于債權的轉移,那么就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具備一系列法律要求的條件。收購雙方之間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向債務人的通知,《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僅有通知義務,即要讓債務人知道其不需要再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而是要向新的債權人履行相應的義務。
2、要對債務人做全面的調查,可以從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現狀、工商登記變更以及涉訴情況(訴訟包括對外的商業行為引發的訴訟以及與內部人員因勞動關系類糾紛等形成的勞動爭議訴訟)等方面著手,這樣可以對所要收購債權(即不良資產)的最后可實現性作出評估。
3、受讓人應對不良資產上是否向原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設立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進行審查。如果未盡職審查,對于早已設定擔保權利的不良資產,受讓人可能因擔保物權的優先實現而不能最終得到完整的財產權利。
4、受讓人與轉讓人基于調查的結果對轉讓的資產價格協商確定合理的價格。受讓人可以自行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欲受讓的不良資產作出價值評估,這樣可以對資產的實際價值做到全面了解,不至于在與轉讓人協商確定價格時作出不合理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