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一、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鄧某和、姜某珍等人訴稱:原告親屬鄧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碰撞到“無名氏”堆放在道路上的石渣摔倒,造成鄧某某當場死亡,無號牌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某市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認定書,認定鄧某某、“無名氏”同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同時,該所的工作人員在事發前經過該處時已發現該石渣堆嚴重影響通行,但其沒有報告,及時清理,消除安全隱患。那么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一、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鄧某和、姜某珍等人訴稱:原告親屬鄧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碰撞到“無名氏”堆放在道路上的石渣摔倒,造成鄧某某當場死亡,無號牌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某市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認定書,認定鄧某某、“無名氏”同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同時,該所的工作人員在事發前經過該處時已發現該石渣堆嚴重影響通行,但其沒有報告,及時清理,消除安全隱患。關于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路邊石渣堆未及時清理引事故
鄧某和、姜某珍等人訴稱:原告親屬鄧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碰撞到“無名氏”堆放在道路上的石渣摔倒,造成鄧某某當場死亡,無號牌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某市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認定書,認定鄧某某、“無名氏”同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因被告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是該事故路段的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根據《公路法》相關規定,應負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但其沒有認真履行,并將事故路段的養護工作承包給韋*才,而韋*才沒有履行“對路面上的堆積物進行清理,確保行車暢通安全”的義務。由于兩被告過錯與造成鄧某某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兩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61932元。
二、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依法作出的貴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人鄧某某、“無名氏”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但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鄧某某沒有按相關規定配帶頭盔、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無牌號的二輪摩托車,另根據現場圖片和交警部門的認定書中可以看出,受害人鄧某某是駕車沖上石渣頂部后于石渣的另一側落地導致死亡,由此可見其當時的車速較快。
鄧某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存在較大的過錯,應該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即受害人鄧某某應自負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失60%的民事責任,因其已死亡,故由其親屬即鄧某和、姜某珍等人承擔。“無名氏”違法堆放石渣于公共道路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應負本次交通事故損失4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無法查明“無名氏”的身份信息,原告暫時放棄追究“無名氏”的侵權賠償責任,屬其意思自治行為,并不違法,法院予以準許。根據《公路法》的第25條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44條、第47條的規定,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應承擔事故發生路段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進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并保持路面清潔、暢通的義務。
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辨稱其已按60號文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但60號文只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并不能證明其屬于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同時,該所的工作人員在事發前經過該處時已發現該石渣堆嚴重影響通行,但其沒有報告,及時清理,消除安全隱患。由此可認定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沒有盡到管理維護義務,依法應該承擔管理不善的法律責任。即在“無名氏”應承擔的40%的賠償責任作為一個整體即100%中,由被告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
韋*才與被告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簽訂《公路養護承包合同書》,對于該合同的雙方而言,被告韋*才負有對事故發生路段的管養的合同義務,但對外公示牌中仍然是以被告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為該路段的管理者,故韋*才依法不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某市某區區公路管理所與韋*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