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可以再訴嗎

導讀: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再可訴安全法實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參加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最多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不服。這就表示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后對涉及公安交通機關暫扣的車輛和賠償金可以及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那么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可以再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再可訴安全法實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參加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最多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不服。這就表示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后對涉及公安交通機關暫扣的車輛和賠償金可以及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關于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可以再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再可訴
安全法實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參加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最多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不服。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就表示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根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以下五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只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是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是一些法規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是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過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占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數的1.5。新法實施后提起民事訴訟的交通事故案件將大幅增加。
交通事故暫扣車輛最長30天
過去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暫扣責任方的肇事車輛責令事故責任方預付事故賠償金拒絕預付或預付數額不足的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直至交足為止。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后對涉及公安交通機關暫扣的車輛和賠償金可以及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暫扣事故車輛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10天檢驗鑒定后車輛立即放行這期間不能收取事故預交金。新的規定為交通事故的調解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此交通管理機關建議法院根據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由當事人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解決這一問題。
只對事故責任駕駛員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
過去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委托物價部分對肇事車輛進行損失價格評估并依據這個評估結果確定對當事人的處罰。
安全法規定對事故責任駕駛員的處罰只對其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不根據事故后果處罰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車輛損失的評估無實際意義。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又規定了對車輛損失有爭議的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損失評估。因此今后雙方對車輛損失沒有爭議的不進行評估。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向物價部門等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