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導讀:
水上交通事故如何認定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海事局在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水上船舶航行與避碰規則,就船舶航行在交通事故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責任大小所作出的定性結論,它是海事管理機構在處理水上交通事故工作中的一個環節,而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水上交通事故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水上交通事故如何認定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海事局在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水上船舶航行與避碰規則,就船舶航行在交通事故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責任大小所作出的定性結論,它是海事管理機構在處理水上交通事故工作中的一個環節,而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關于水上交通事故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水上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海事局在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水上船舶航行與避碰規則,就船舶航行在交通事故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責任大小所作出的定性結論,它是海事管理機構在處理水上交通事故工作中的一個環節,而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
該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并不直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未產生實際影響,其作用僅為事故當事人在進行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證據,但該證據證明力的大小,能否最終被人民法院采信,應按民事訴訟證據舉證、質證與認證的有關規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決定是否采納,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并依法作出判決后,才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由此可見,海事局作出的《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對當事人的權益不產生直接的實質性影響,該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可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