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收費嗎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收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所作的當事人責任認定的公文文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觀點不一。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收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收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所作的當事人責任認定的公文文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觀點不一。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收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收費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所作的當事人責任認定的公文文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觀點不一。有的認為是一種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的認為是鑒定結論,另有人認為僅是作為書證的證據。
由于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界定不一,以致出現了一些社會影響:
1.在實務中,被保險車輛車主隨意包攬事故責任,認為反正有保險公司賠付,或明明事故認定書有偏袒受害人的傾向,而肇事車輛車主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一概“默認”。比如,受害者王某騎自行車撞上停放的被保險車輛,最終卻認定司機全責;又如趙姓未成年人過馬路時未走人行道,而事故認定書也認定肇事車輛全責。
2.交警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有出于安撫受害方考慮,從而加大肇事方責任認定的情況,以致出現“行人違法、司機買單”等情形。實際上人的道路交通參與方式決定其參與道路交通實際所負注意義務的種類和程度,并且一旦發生事故,他所負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就成為其應承擔責任的認定基準。
3.法院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有弱化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將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看作是終局性的“權威”認定,直接采取“拿來主義”,置疑事故認定、甚至不采信事故認定的情形幾乎沒有。
沒有明確的法律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可以進行訴訟加以規定,而僅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這一3日的期限也有別于一般行政行為的15日復議期限。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4條規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另據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道路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應作為一種證據,法院依據證據規則,即看其是否具備證據的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來決定是否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