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與商險并存的情形

導讀:
被保險人為了更有效地防患第三者責任風險,可以在交強險之外補充投保一份或幾份商業三責險。此種情形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一人或多人受損時,仍應堅持交強險優先適用、商業三責險補充適用原則。所不同的是,此時的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一樣,都要發揮替代賠償作用,分別抵減各自被保險人應擔的責任。那么交強險與商險并存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保險人為了更有效地防患第三者責任風險,可以在交強險之外補充投保一份或幾份商業三責險。此種情形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一人或多人受損時,仍應堅持交強險優先適用、商業三責險補充適用原則。所不同的是,此時的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一樣,都要發揮替代賠償作用,分別抵減各自被保險人應擔的責任。關于交強險與商險并存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強險與商險并存的情形
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并存,大致有二種情形:一車二投和二(多)車異投。
1、一車二投,是指一輛機動車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而不是指一輛機動車投保了雙份交強險,因為交強險是不允許重復保險的,多了不行,少了不準。被保險人為了更有效地防患第三者責任風險,可以在交強險之外補充投保一份或幾份商業三責險。一車二投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因交強險是法定的,具有強制力,故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也明文規定其先行賠償。
因此,只有在交強險賠償后尚不足以填補受害人損失時,才能以商業三責商為補充賠償,但這種補充賠償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只能在被保險人應擔責任范圍內賠償,起著替代賠償的作用,絕不包括受害人的過錯責任應擔損失。若商業三責險不能完全替代被保險人應擔賠償時,由被保險人再行補充賠償。
2、二(多)車異投,是指二(多)車分別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此種情形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一人或多人受損時,仍應堅持交強險優先適用、商業三責險補充適用原則。所不同的是,此時的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一樣,都要發揮替代賠償作用,分別抵減各自被保險人應擔的責任。
理由如次:首先,先行賠償的原則已經貫徹,而且多個致害人均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有異于前述單個投保交強險,受害人的損失基本不會因此受到損害;
再者,設立交強險制度的初衷的確是保護相對機動車弱勢的受害人的利益,但是,法律是講公平的,不能一味地損害交強險被保險人的利益來擴大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二、交強險與商險并存時怎么辦
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并存時,可否將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列為當事人,其訴訟地位如何?《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但確定了三項制度: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制度、保險金代位求償權制度和限制領取保險金制度(或稱保險金止付制度)。
應該說,修訂后的《保險法》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強化并增設了這三項緊密相連的制度。無論是被保險人主動轉讓,還是因被保險人怠于請求而被動轉讓,受害人均獲取了保險金的請求權,同理,商業三責險的承保公司與交強險承保公司一樣,亦處于被告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