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的含義以及購買原則

導讀: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的規定。那么車險的含義以及購買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的規定。關于車險的含義以及購買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車險
機動車輛保險即“車險”,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第三者責任等為保險標志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汽車,但也包括電車、電瓶車等專用車輛及摩托車等。
二、購買原則
1、優先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所有的汽車保險險種第三者最為重要。畢竟,汽車毀了可以不開車,但是,他人的賠償是免除不了的,購買汽車保險時應該將保持賠償他人損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2、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要參考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全國各個地方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據汽車保險賠償的最高標準計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區最高賠償可達到150萬元,北京地區最高可能也要80萬元。
3、買足車上人員險后,再購買車損險開車的人是你,建議如果沒有其他意外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車主,給自己上個10萬的司機險,作為醫療費用,算是對家人負責吧。乘客險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多,可以投保金額多些,5-10萬/座,算是對家人和乘客負責。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少,每座保1萬就比較經濟。
4、購買車損險后再買其它險種交通事故往往伴隨汽車損壞,這里不用多說了。
5、購買三者險、司機乘客座位責任險、車損險的免賠險多花一點錢,就讓保險公司賠償的時候不扣這扣那。
6、其它險種(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結合自己的需求購買比如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等等其它險種,在汽車風險中,相對于上述1-5的風險,不會對家庭幸福和財務導致嚴重的影響。因此,建議根據需求來購買。
三、相關法律
法釋〔2009〕12號(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適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對于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后,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后,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后,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