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發生造成損害商業三者險是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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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發生造成損害商業三者險是否應賠償
一、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發生造成損害
趙某某酒后駕駛桂-RFF***號小客車沿209國道行駛,唐某某駕駛登記在廣西**運輸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普通半掛車超載裝載鋼材對向行駛。至上述地點,趙某某駕車超過道路中心線靠左行駛,唐某某發現后采取避讓不及,至使發生碰撞,造成趙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唐某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桂-RFF***號車在****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保額分別為12.2萬和10萬,且不計免賠率。廣西**運輸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包括車輛修理費、運費、停車費等各項損失20410元,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趙某某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商業三者險是否應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條的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其含義是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保險合同,作為簽訂合同一方的當事人,保險公司只需要承擔合同約定內的義務。通常,商業保險合同中會就被保險人發生事故的情況、種類、損失認定等問題作出具體而明確的約定,而且要在事故成因、就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負擔的責任比例等都有結論的基礎上,保險公司才會就被保險人的出險予以賠付。因此,一旦出現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交強險在其限額內先行予以賠付之后,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不是就其余損害無條件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而是首先要確定侵權責任的性質,明確加害人基于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賠償范圍,在此基礎和范圍內才涉及本條規定所稱不足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賠償的問題。
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其承擔賠償義務的性質系合同義務,應當根據其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賠償。由于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系當事人自愿訂立,其數額、范圍都由當事人約定。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義務,與基于交強險所承擔的賠償義務存在諸多不同之處。首先,從兩種保險合同的合同目的看,投保人購買商業三者險是希望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以轉嫁或分擔自己的風險。而交強險制度設計的初衷,在于保護受害人被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則居次要地位。其次,從請求權主體上講,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基于法律規定有權直接向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而通常情況下,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往往允許商業三者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除了特殊情形下諸如怠于履行追償權利才允許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本案中,桂-RFF***號車在被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故原告的損失先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本可以在第三者商業險賠償限額內按責任賠償,因桂-RFF***號車的駕駛員趙某某屬酒后駕駛,違反了與**貴港支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三)項之1規定,“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故原告請求被告**貴港支公司在商業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本文認為法院應不予支持,該賠償責任應由趙某某的繼承人在繼承其遺產范圍內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