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設施標識錯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交通設施標識錯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一)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屬民事審判受案范圍公共設施是指由行政機關或其所設立的公共機構設置或管理的公共使用的設施,包括道路、橋梁、堤防等。我國也有學者主張把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由于交通設施標識誤導駕駛員行駛造成損害,誰是該標識的設置者,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三被告均否認其不是該限高標識的設置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交通設施標識錯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設施標識錯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一)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屬民事審判受案范圍公共設施是指由行政機關或其所設立的公共機構設置或管理的公共使用的設施,包括道路、橋梁、堤防等。我國也有學者主張把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由于交通設施標識誤導駕駛員行駛造成損害,誰是該標識的設置者,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三被告均否認其不是該限高標識的設置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交通設施標識錯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設施標識錯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屬民事審判受案范圍
公共設施是指由行政機關或其所設立的公共機構設置或管理的公共使用的設施,包括道路、橋梁、堤防等。公共設施致害是指由于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方面上存在瑕疵,造成公眾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在德國、法國、美國等國家,一般把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我國也有學者主張把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行政賠償)范圍。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由于行政賠償強調公務行為的違法性,我國立法機關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關于郵電、醫院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橋梁、道路等國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發生的賠償問題,不屬違法行使職權的問題,不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向負責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請求賠償。”可見,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屬民事賠償范圍,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是恰當的。
(二)責任主體的確定
確定責任主體是權利人主張權利和法院裁判的先決條件。由于交通設施標識誤導駕駛員行駛造成損害,誰是該標識的設置者,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三被告均否認其不是該限高標識的設置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經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交通標志、標線的形狀、規格、圖案和顏色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進行監督和管理。根據《北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及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統內部職能分工,區市政委是該下穿通道的管理者,應由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