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導讀:
駕駛人與車主不一致時,車主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駕駛員為職務行為、車主出租、分包車輛、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車主出借機動車等。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1、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車主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駕駛人與車主不一致時,車主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駕駛員為職務行為、車主出租、分包車輛、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車主出借機動車等。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1、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車主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駕駛人與車主不一致時,車主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駕駛員為職務行為、車主出租、分包車輛、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車主出借機動車等。
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
1、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問22:車輛所有人以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方式對外發包或出租車輛經營權或使用權,承包人或者租賃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如何承擔?
答:發包、出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承包人、租賃人或者發包人、出租人為被告,選擇后二者為被告的,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以其與承包人、租賃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確定承包人、租賃人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賠償權利人既起訴發包人、出租人,又起訴承包人、租賃人的,判決發包人、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根據合同關系判由承包人、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告知另案處理。
4、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問17: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如何對賠償權利人承擔責任?
答: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被掛靠人承擔墊付后,可以另案向掛靠人追償;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請求區分內部責任的,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車主出借機動車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問18:借用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如何確定賠償主體及責任?
答: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故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車輛管理人(包括所有人)與借用人均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車輛管理人是間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從車輛運行中受益,車輛管理人通過出借車輛獲得經濟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對車輛運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范義務,均應對車輛運行所帶來的現實損害承接賠償責任。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