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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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對內河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行政處罰。關于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O日內作出《事故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當事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第三十四條《事故調查結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損失情況等);
(二)事故原因(事實與分析);
(三)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
(四)安全管理建議;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對內河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政處罰涉及外國籍船員的,應當將其違法行為通報外國有關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根據內河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海事管理機構可責令有關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對其所屬船舶、浮動設施加強安全管理。有關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對拒不加強管理或者在期限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采取責令其停航、停止作業等強制措施。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典》、《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