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撞人還逞兇 男子賠錢又獲刑

導讀:
案例: 2012年9月17日下午,申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固原市原州區人民醫院東側十字路口時,與被害人朱某騎的摩托車相撞,朱某拉住申某讓其賠償自己的摩托車。后經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調解,申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被害人支付了8萬元的賠償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與此同時,法院以被告人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那么騎車撞人還逞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12年9月17日下午,申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固原市原州區人民醫院東側十字路口時,與被害人朱某騎的摩托車相撞,朱某拉住申某讓其賠償自己的摩托車。后經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調解,申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被害人支付了8萬元的賠償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與此同時,法院以被告人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關于騎車撞人還逞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12年9月17日下午,申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固原市原州區人民醫院東側十字路口時,與被害人朱某騎的摩托車相撞,朱某拉住申某讓其賠償自己的摩托車。未曾想,申某不僅不予理會,反而將朱某摔倒在地,朝其胸部猛踩兩腳又朝其肋部踢一腳后揚長而去,致朱某肋骨骨折,被鑒定為輕傷。后經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調解,申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被害人支付了8萬元的賠償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與此同時,法院以被告人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相關法律知識: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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