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占公款獲刑出獄再卷走千萬如何處理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職務侵占的案件時經常發生,職務侵占高發的崗位是公司的財務人員。近日,江蘇南京,一公司賬戶上的1900多萬元被財務總監被盜走,而令人意外的是,此人曾在2013年因侵占公款700多萬被判刑,那么男子侵占公款獲刑出獄再卷走千萬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男子侵占公款獲刑出獄再卷走千萬如何處理
該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盜走公司1900萬元的,構成職務侵占罪,而該男方曾經以同樣的罪名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由于在5年內再次犯罪,會構成累犯,可以從重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