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對交通逃逸行為做出認定

導讀:
怎么對交通逃逸行為做出認定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那么怎么對交通逃逸行為做出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么對交通逃逸行為做出認定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關于怎么對交通逃逸行為做出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么對交通逃逸行為做出認定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交通逃逸者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交通肇事逃逸有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