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又過了復核日期怎么辦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那么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又過了復核日期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關于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又過了復核日期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又過了復核日期怎么辦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又過了復核期限的,不能再申請復核,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推翻責任認定書的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