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對被害人有法定的哪些作為義務

導讀:
依《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依《刑法》第232條、第234條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所謂的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在行為人有能力實施這一義務時卻沒有實施,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棄置于醫院,但最終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不能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那么肇事者對被害人有法定的哪些作為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依《刑法》第232條、第234條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所謂的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在行為人有能力實施這一義務時卻沒有實施,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棄置于醫院,但最終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不能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關于肇事者對被害人有法定的哪些作為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依《刑法》第232條、第234條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使犯罪性質發生了質的轉變,構成了不作為犯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肇事者對被害人有法定的作為義務
《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二)因肇事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先行為使被害人人身處于現實的危險狀態
(三)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能力
有能力救助而不實施救助是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另一個要件。如果肇事者本身也受重傷則無法實施救助行為,當然不會構成不作為犯罪。有的學者主張對于此種逃逸行為不能認定為不作為犯罪,因為肇事者肇事后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即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而不是不作為。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錯誤的。所謂的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在行為人有能力實施這一義務時卻沒有實施,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因此,行為人是否作為是以其法定義務為標準的,在交通肇事罪中此法定義務特指肇事后肇事者應對受傷者進行救助。只有肇事者實施了救助行為才是履行了作為義務,否則即為不作為。
(四)肇事者對被害人人身安全具有排他性控制
由于肇事者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實際上基本排除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可能,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完全由肇事者所控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棄置于醫院,但最終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不能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對于被害人人身的危險進程并沒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并且肇事者有理由相信醫院將對被害人實施救助,而不是出于對被害人人身的現實危險持聽之任之的態度。
(五)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隱藏或者遺棄的行為,證明肇事者主觀上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時將被害人隱藏或者遺棄又證明了其對自己先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持放任(間接故意)的態度。
(六)犯罪客體發生改變
行為人在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的行為,已使原先可能對不特定的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肇事行為轉變為對特定的人(傷者)的人身造成危害的行為,即犯罪客體發生了改變。
如上所述,根據《解釋》第6條所規定的行為與《刑法》第133條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在犯罪的主觀、客體、客觀方面均存在不同,根據犯罪構成理論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