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與撫恤金一樣嗎

導讀:
“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那么死亡賠償金與撫恤金一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關于死亡賠償金與撫恤金一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死亡賠償金與撫恤金是不是一樣的
一方面,是因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條款所作出的賠償,都不屬于撫恤性質;
另一方面,有關部門已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交通肇事的補償和撫恤問題的函》中指出:職工因交通事故殘廢……除了肇事單位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任大小發給一定補償費之外,原單位仍應按照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發給撫恤費。民政部《關于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交通事故死亡撫恤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車輛撞死責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給保險金或賠償金外,仍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的標準發給家屬一次撫恤金。”“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嚴重違法不包括在內),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
民政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社會困難補助暫行規定》中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的,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的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工資”,“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后,當遇上特別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二、交通事故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單就字面意思來理解,“死亡傷殘”四個字不僅僅是指“死亡”和“傷殘”,而是存在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死亡,因為死和亡是一個概念;第二層意思是殘疾;第三層意思是傷,即一般的傷,不構成殘疾的傷。
2、交強險保險條款第六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筆者認為,該條文中的“人身傷亡”包括傷害和死亡兩種情況,而傷害包括不構成殘疾的一般傷害和構成殘疾的傷害。
該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也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該條文來看,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并不是死亡和殘疾的專有賠償項目,不構成殘疾的一般損害也有這些項目需要賠償。
3、國家制定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及時、依法得到賠償,而不論受害人是否構成了殘疾或死亡,也就是說只要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傷的,就應該得到賠償。這也是國家制定交強險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將受害人不構成殘疾的一般傷害排除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之外,則有悖交強險的立法本意,對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難道非要機動車駕駛人將受害人致殘或致死才能得到賠償嗎?這無異于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甚至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