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3年

導讀:
事發后,胡-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此案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發后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那么交通肇事罪判3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發后,胡-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此案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發后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關于交通肇事罪判3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對事故負全責
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駕駛經非法改裝的三菱轎車,與同伴駕駛的車輛從杭州市江干區機場路出發,前往西湖區文二西路西城廣場。途經文暉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時,被告人胡-斌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并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當晚20時08分,被告人胡-斌駕駛車輛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致使車頭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譚-卓(2006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死前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譚-卓被撞彈起,落下時頭部先撞上該轎車前擋風玻璃,再跌至地面。事發后,胡-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譚-卓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20時55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此案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發后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雙方家屬都喊不公平
被告人胡-斌親屬,被害人譚-卓親屬、生前同事等各界群眾60多人旁聽了宣判。此前,案發后胡-斌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胡-斌親屬已賠償并自愿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一十三萬零一百元。針對宣判結果,雙方家長均表示不公平。
受害人譚-卓的父親譚-躍表示對審判結果很失望。他說,之前公訴機關在庭審時已指出胡-斌的行為是比較惡劣的,不應該只判三年。“我會向高一級法院申請審判監督程序。”譚-躍認為,杭州中院可能也會得出同樣的結果,所以他準備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目前他正向有關律師咨詢相關事宜。而胡-斌的母親庭審出來后一直在哭,她對記者說“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沒說什么。胡-斌的爸爸也告訴記者,他現在心情很不好,他們只能聽天由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