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有什么處罰

導讀: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簡單分析一下,要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具備3個因素:
1、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即有違法行為;
2、有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3、事故導致有人重傷、死亡或者有其他重大財產損失。
以上因素必須同時具備,否則就不會涉嫌交通肇事罪。例如:司機正常行駛,行人闖紅燈導致事故發生,由于司機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不涉嫌交通肇事罪;再比如司機酒駕導致車輛失控,撞上了馬路牙子,雖然司機有違法行為,但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因此也不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有3個不同的量刑等級。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曾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達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入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具有本條第二至五款情形,又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