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淺議

導讀:
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發達,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為一種多發性犯罪,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后,司法實務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產生了認識上的不統一,并演繹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司法實務需要出發,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有關問題作一簡單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那么交通肇事罪淺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發達,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為一種多發性犯罪,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后,司法實務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產生了認識上的不統一,并演繹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司法實務需要出發,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有關問題作一簡單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關于交通肇事罪淺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發達,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為一種多發性犯罪,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后,司法實務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產生了認識上的不統一,并演繹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司法實務需要出發,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有關問題作一簡單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①。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章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