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導讀: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體,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但是也有一些既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也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體,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但是也有一些既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也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關于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體,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至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駕駛故障車上路行駛,酒后開車,超速開車,疲勞駕駛等等。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一切為了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比如我們高速巡警執法的紅寶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法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三)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但是也有一些既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也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四)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過失是就行為人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心理狀態而言的。`至于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來說,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持故意的態度,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應當按照有關刑法條文(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毀壞財物等)的規定處理。
二、交通肇事罪認定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質,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要闡述的重點,下面,筆者想重點談談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為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為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對該后果負責的條件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法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則應當屬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其他幾種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區別開來。區別的要點在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顯然為故意犯罪。發生交通事故后,以下兩種情況歷來是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論處的。一是肇事后,為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掛在車下,為逃逸而不顧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且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發生于交通運輸過程中,與交通工具相聯系;后者發生與日常生活中,過失致他人重傷、死亡。
4、交通肇事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區別的要點在于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求為特殊主體。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是:前罪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沒有違規的法定要求。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這里應注意兩個問題:
(1)司法解釋將財產損失數額限定為“無能力賠償數額”,據此,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不管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何種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能夠賠償,則不成立犯罪。有人認為這會造成實質的不公平。但其實,如此規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故意毀壞財物罪,過失毀壞財物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此規定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其次,如肇事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則使自己承擔了損失,如果仍與未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肇事者一樣定罪處罰,這其實更不公平。(2)按該《解釋》,對于構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指“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不包括對肇事者本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值得研究的是,《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則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確實令人費解。
四、有關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剖析——交通肇事后的救人過程對交通肇事罪認定的影響
例:甲(男,某單位汽車司機,32歲)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同裝卸工乙、丙等三人駕駛解放大卡車由某鄉向市里送貨(該貨車核準載重8噸,該批貨物約重13噸多)。車超速行駛,當開到某鄉政府的十字路口時,將前方同方向騎車的丁連人帶車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傷(后因搶救不及時,在被他人送醫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見撞人后,為了逃避罪責,非但不停車搶救被害人,保護肇事現場,聽候處理,反而繼續加速行駛逃跑。一出租車司機看到此情景后,駕車追趕,并示意其立即停車,但甲對此根本不予理會。當跑出大約3公里到市郊一農貿市場附近時,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為擺脫該出租車,只顧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減速等措施,又把路邊一騎車帶著小孩的母女倆撞出12米多,小孩當即死亡,婦女撞成重傷,同時還撞傷在路邊趕集的兩位老人(重傷)。公安機關接群眾報案后,在某路口設置路障堵截,示意甲減速停車,甲駛近并看到這一情況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員的停車指令,駕車雖未直接沖向機動車道的路障與交警,但緊打方向盤強行從北側非機動車道穿越,徑直撞向站在路上執行堵截任務的交警戊,將其撞出30多米,戊當場死亡。后甲被公安人員抓獲。現問:
(1)設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猶豫是否應停車救人,而同車的裝卸工乙卻極力讓甲趕緊逃離現場,則對乙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2)設甲第一次撞人后將丁抱至車中欲送往醫院,行駛途中,甲發現從肇事到去醫院途中一直沒有行人,就將丁拉至一個偏僻地將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則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論處?
(1)設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猶豫是否應停車救人,而同車的裝卸工乙卻極力讓甲趕緊逃離現場,則對乙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乙的行為符合《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此處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為,而不是對逃逸者本身行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圍包括肇事車輛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車輛的其他人。
③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不能和逃逸者本人一樣也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加重處罰。
④對上述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其實與刑法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有沖突。但為了保證司法的統一,同時也為了解決實際問題,實踐中統一按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為宜。
(2)設甲第一次撞人后將丁抱至車中欲送往醫院,行駛途中,甲發現從肇事到去醫院途中一直沒有行人,就將丁拉至一個偏僻地將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則對甲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而不是只定一個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個故意殺人罪。原因在于:甲違章超載高速駕駛將丁撞成重傷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后,又有積極逃逸的行為,正是因為甲的逃逸并拋棄丁的行為而直接導致丁的死亡,故又構成故意殺人罪。這里的交通肇事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之間在法律上沒有必然聯系,前者屬于過失犯罪而后者屬于臨時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應當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