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遭不幸 調解結案須當心

導讀:
案情回放:2009年12月,湯先生的母親黃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交警支隊事故認定黃某與事故車輛司機柳某承擔同等責任。據湯先生反映,在收到最后一筆賠償款之前,交警告知為了柳某能夠順利理賠,獲得保險金支付賠償,要求湯先生出具已經收到所有賠償款的收條,同時由柳某出具未付金額的欠條給湯先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非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更不是終極生效程序。那么交通事故遭不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2009年12月,湯先生的母親黃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交警支隊事故認定黃某與事故車輛司機柳某承擔同等責任。據湯先生反映,在收到最后一筆賠償款之前,交警告知為了柳某能夠順利理賠,獲得保險金支付賠償,要求湯先生出具已經收到所有賠償款的收條,同時由柳某出具未付金額的欠條給湯先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非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更不是終極生效程序。關于交通事故遭不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賠償金額較小或者雖然賠償金額較大,但當事人能夠提供擔保的,可以選擇調解方式,快速解決糾紛;但是,對于爭議較大或者當事人可能人間蒸發、無跡可尋的,應當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留下對方有效的聯系地址、電話、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信息、車輛保險公司、投保情況等,以便于起訴,如能獲得對方財產信息,如房屋、車輛產權情況、銀行賬戶等,則更有利于日后執行到位。切忌在未拿到相關賠償款項之前就出具收條等對己方嚴重不利的文書!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湯先生的母親黃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交警支隊事故認定黃某與事故車輛司機柳某承擔同等責任。嗣后,湯先生一家本著人死不能復生及息事寧人的寬容態度,在交警的調解下與柳某達成了調解: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搶救費用、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萬元整,分期支付,最后一筆賠償款10萬元待柳某保險公司理賠完畢后一次性支付。據湯先生反映,在收到最后一筆賠償款之前,交警告知為了柳某能夠順利理賠,獲得保險金支付賠償,要求湯先生出具已經收到所有賠償款的收條,同時由柳某出具未付金額的欠條給湯先生。湯先生居然也鬼使神差般出具了這樣一份收條。然時過數月,湯先生見柳某一直未支付賠償余款,電話也聯系不上,才感到事態不妙。經查詢,劉某已經從保險公司理賠完畢,領取了保險金。百般無奈之下,湯先生只好訴諸法院,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湯先生一家請求柳某支付賠償余款及律師費等訴訟請求,但由于找不到柳某本人,拿到勝訴判決的湯先生想要拿到賠償余款,依然困難重重?,F本案正在執行過程中……
釋法:
在交通日益發達的今天,尤其是像上海這樣的大城市,道路上車流不息,稍有不慎,便可能釀成車毀人亡的慘劇。那么,在遭遇不幸之后,如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地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途徑有二,一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調解書,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主持達成調解或者依法判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非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更不是終極生效程序。
而現實中,保險公司理賠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對方當事人出具已經獲得賠償的證據或者法院的生效判決。本案中保險公司向柳某支付保險金正是基于湯先生出具的收條,由此,保險公司也不再對湯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湯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大門已然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