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導讀: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意見。那么代位繼承與死亡賠償金的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意見。關于代位繼承與死亡賠償金的概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
繼承法第二章為法定繼承,第三章為遺囑繼承,而第十一條就是屬法定繼承篇幅之內,毫無疑問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生。代位繼承還有別于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三、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四、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這一計算標準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
注:
1、按照這一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比過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0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國家賠償法》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期限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遞減的年齡起點定為60歲,主要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的咨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