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篇>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中應注意的問題?

導讀: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那么<交通事故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關于<交通事故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通知相關保險公司參加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
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情形或者無效情形的除外。所謂可變更、撤銷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3.受害人以保險公司未參加調解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作釋明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無效情形: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