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傷亡如何歸責

導讀:
但筆者認為,處理鐵路路外傷亡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鐵路法是特別法,民法典是普通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審理路外傷亡賠償案件應當優先適用鐵路法。可見,鐵路運輸企業對路外傷亡的賠償責任,應遵循過錯推定原則,當鐵路運輸企業無法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或是因第三者的過錯導致人身傷亡的,推定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路外傷亡事故的受害人非死即傷,損失慘重,其生命健康損失具有無法賠償性,是任何損失都不能相抵的,而對于受害人與鐵路部門的其他財產損失也不宜進行過錯相抵后,再進行損失相抵。那么路外傷亡如何歸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筆者認為,處理鐵路路外傷亡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鐵路法是特別法,民法典是普通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審理路外傷亡賠償案件應當優先適用鐵路法。可見,鐵路運輸企業對路外傷亡的賠償責任,應遵循過錯推定原則,當鐵路運輸企業無法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或是因第三者的過錯導致人身傷亡的,推定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路外傷亡事故的受害人非死即傷,損失慘重,其生命健康損失具有無法賠償性,是任何損失都不能相抵的,而對于受害人與鐵路部門的其他財產損失也不宜進行過錯相抵后,再進行損失相抵。關于路外傷亡如何歸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過錯推定原則
關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在我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理論界有三種主張: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其中占主導地位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從事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基于這樣的規定,又因為火車屬高速運輸工具,人們通常將鐵路與高度危險作業聯系在一起,于是,得出結論:處理路外傷亡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也就是受害人只要不是自殺,鐵路企業就要負賠償責任。但筆者認為,處理鐵路路外傷亡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我國鐵路法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與民法典的規定出現了矛盾。筆者認為,兩法比較,鐵路法的規定更加科學、合理。民法典的規定,對于鐵路運輸企業顯得過于嚴格。火車與汽車不同,火車有自己固定的軌道,只能在限定的范圍內運行,當遇到險情時,無法調轉方向,且火車制動距離長,慣性大,遇到險情后,往往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鐵路法正是考慮了這些因素,從教育行人多注意安全,遵守規定,避免事故發生的角度出發,縮小了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責任的范圍,規定了只要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鐵路運輸企業都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損失的,應由鐵路運輸企業加以證明。鐵路法是特別法,民法典是普通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審理路外傷亡賠償案件應當優先適用鐵路法。可見,鐵路運輸企業對路外傷亡的賠償責任,應遵循過錯推定原則,當鐵路運輸企業無法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或是因第三者的過錯導致人身傷亡的,推定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相抵后有限損失相抵原則
以過錯為基本條件的損害賠償客觀存在著單方過錯和混合過錯兩種情況。若損害后果是由于雙方混合過錯造成的,那么確定賠償金額時應扣除受害人應負責的那一部分。這種扣減稱為過錯相抵。它要求對加害人與受害人各自的過錯及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析,若各自的過錯對造成的損失可分,則雙方分別對自己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若雙方過錯對所造成的損失不可分,那么應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確定賠償責任,過錯大的承擔主要責任,過錯小的承擔次要責任,過錯相仿則雙方平分責任。過錯相抵是處理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原則,而進行過錯相抵,必然實行損失相抵,但在審理路外傷亡賠償案件時,筆者認為,在適用過錯相抵的同時,僅應實行有限的損失相抵,這是由路外傷亡案件的特點決定的。一般路外傷亡事故的受害人非死即傷,損失慘重,其生命健康損失具有無法賠償性,是任何損失都不能相抵的,而對于受害人與鐵路部門的其他財產損失也不宜進行過錯相抵后,再進行損失相抵。因為路外傷亡事故給鐵路運輸企業也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這些損失包括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有形損失看得到,如有的受害人駕駛機動車將機車撞壞,一臺機車的價值在百萬元以上。無形損失看不到,如發生路外傷亡事故必然造成中斷行車,而每中斷一分鐘損失就達幾百元甚至上千元,一個路外傷亡事故少則給鐵路部門造成幾萬元損失,多則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損失。如此大的財產損失若與受害人的損失完全相抵,恐怕受害人不但不能獲得賠償,反而會欠下幾輩子也還不清的債務。因此,從社會道德要求,從對受害人多加保護的角度出發,路外傷亡賠償糾紛僅實行過錯相抵后有限損失相抵。具體相抵的數額,法官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補償性與合理限制的賠償原則
賠償是對受害人物質損失的補償,損害賠償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為目的。在造成路外傷亡案件中,法律規定只賠償受害人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路外傷亡人身損害分為一般傷害、殘廢、死亡三種。筆者認為,一般傷害,其賠償范圍應是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應包括醫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費。造成殘廢后果的,賠償范圍除上述費用外還應包括生活補助費。致人死亡的,賠償范圍是搶救費、醫療費、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屬于鐵路方面責任造成傷亡者,其醫療費、喪葬費、住院期間伙食費由鐵路負擔,并根據具體情況,由鐵路給予一次性撫恤費,其標準應參照《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辦理,最高標準不得超過條例規定。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綜合考慮上述規定,筆者認為,在審理路外傷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適用的原則不是完全的補償,而是以補償為基礎的合理限制的賠償原則。它要求以民法典為法律依據,計算出受害人應獲補償的具體數額予以賠償,而當該數額中具有撫恤性質的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死亡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超出2萬元時,應以2萬元為限。這種賠償原則保護了受害人與鐵路運輸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在司法實踐中合理地解決了相同的傷亡者獲得賠償的具體數額相差過大的情況。
索賠對象法人原則
路外傷亡事故往往涉及鐵路多個部門,如工務、機務、車站等。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或權利人一般以這些站段為直接的索賠對象,法院也照此立案進行審理,這種做法給審理帶來諸多不便。首先,容易出現鐵路多個部門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強調理由,相互推卸責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或權利人起訴兩個以上的部門,易出現鐵路多個部門循環作證的局面,形成假象的證據鏈條,使受害人或權利人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最后,法院即便查清了事實,分清責任,也不能使受害人或權利人及時獲得賠償。因為站段不能做主,賠付多少要向上級請示。一旦判決站段承擔責任,其沒有此筆開支,造成賠償困難。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堅持索賠對象法人原則。根據鐵路法的規定,本法所稱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也就是說,鐵路運輸企業是兩級管理體制,站段不是企業,不具備一個獨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它僅僅是按照上級的指示辦事,不能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也不獨立進行核算和自負盈虧。從這個意義上講,站段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成為直接的索賠對象。有人認為,站段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資格,也可以成為路外傷亡賠償糾紛中的訴訟主體。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北京市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在經濟審判中貫徹執行〈鐵路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此意見對站段的其他組織做了有限制條件的承認。意見是鑒于實際經濟活動中,鐵路運輸合同均由站段與旅客、托運人簽訂,站段既是鐵路運輸合同的簽訂者,又是鐵路運輸合同的履行者。站段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既方便當事人,又便于審理,因而,依法,站段在鐵路運輸合同糾紛中享有其他組織的資格,可以直接參加訴訟。但是路外傷亡事故屬于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不同,筆者認為,不能沒有根據的擅自擴大其他組織的使用范圍。因此無論從法律的要求,還是從便于審理、更有利地保護受害人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角度看,處理路外傷亡賠償案件都應堅持索賠對象法人原則,即以鐵路局或鐵路分局為被告。
著重調解原則
當受害人或權利人與鐵路企業走向法庭后,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強調對方的過錯,沖突十分尖銳,受害人或權利人往往情緒難以控制,甚至聲稱達不到目的,就以死抗爭,與鐵道共存亡。特別是當路外傷亡事故屬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時,受害人或權利人很難在短時間內接受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判決,易產生上訪、纏訴等現象,從而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這就要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不能草率下判,應堅持著重調解的原則。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盡可能解決受害人或權利人的實際困難,減輕社會負擔。此外,以調解方式結案,受害人或權利人從情感上較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當然,堅持著重調解的原則要防止走向極端,絕不能步入久調不決的誤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