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交通事故兩訴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支持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同一起交通事故,原告黃-花在隆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中已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二次請求實屬重復,故不應該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事由不相同,第一次精神損害賠償是因被迫進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喪子導致精神打擊,而二次請求是因自身殘疾,生活、事業受限制帶來的精神痛苦,故因根據過錯程度、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支持。那么同一起交通事故兩訴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同一起交通事故,原告黃-花在隆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中已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二次請求實屬重復,故不應該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事由不相同,第一次精神損害賠償是因被迫進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喪子導致精神打擊,而二次請求是因自身殘疾,生活、事業受限制帶來的精神痛苦,故因根據過錯程度、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支持。關于同一起交通事故兩訴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
2009年9月29日下午,原告黃-花搭乘朋友王-金駕駛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從百色返回隆林,當車輛行至隆林縣平班鎮S322線0KM+50M處,與被告陸*明駕駛其所有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重型普通半掛車發生劇烈碰撞,造成王-金當場死亡、原告黃-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黃-花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骨折、左肩關節脫位并肱骨大結節骨折、左第五肋骨折、鼻部撕裂傷鼻骨骨折、顱底骨折、孕10周。經過右股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及藥物人工流產術等手術后,于2009年10月24日傷勢好轉出院。經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陸*明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在轉彎時未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過錯作用較大,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金駕駛超過核定人數的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過錯作用較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黃-花無導致事故的過錯行為,無責任。因原告黃-花已懷有身孕10周,受傷治療中使用多種藥物可能導致胎兒畸形,被迫進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其在承受事故導致軀體疼痛的同時又遭受精神打擊,故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支持原告黃-花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但因該判決未涉及原告黃-花的后續治療費問題,黃-花遂于2011年6月10日,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后續治療費用,其中原告黃-花認為其傷情經鑒定左上肢功能喪失14%、右下肢功能喪失28%,綜合為九級傷殘,其作為舞蹈演員從此無法再從事原來的舞蹈事業,生活等方面也受到限制,承受著身心痛苦折磨,帶來巨大的精神打擊,故再次請求2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是否應該再次支持原告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同一起交通事故,原告黃-花在(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中已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二次請求實屬重復,故不應該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事由不相同,第一次精神損害賠償是因被迫進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喪子導致精神打擊,而二次請求是因自身殘疾,生活、事業受限制帶來的精神痛苦,故因根據過錯程度、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在(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以原告黃*因接受X線檢查及使用多種藥物可能導致胎兒畸形,原告黃-花被迫行人工流產手術終止妊娠,在承受事故導致軀體疼痛的同時又遭受精神打擊,且被迫流產的后果(例如以后能否再孕等)又不具有可知性,原告黃-花為此遭受的精神損害是嚴重的,而支付原告黃-花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的請求。在本案中,原告黃-花左上肢功能喪失14%,評定為10級傷殘,右下肢功能喪失28%,評定為9級傷殘,綜合評定為9級傷殘,為此原告無法再從事原舞蹈事業,生活等方面也受到限制,不僅給其帶來身體上的損失,也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再次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以支持,賠償義務人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案當事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應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為人民幣4000元。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