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因事故治療打胎能否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導讀:
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謝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葛某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黃某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本次事故發生時原告黃某某年滿15周歲,懷孕14周。為此原告黃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在內合計35000多元的經濟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因事故受傷及打胎是事實,但其打胎行為與事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判令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有失偏頗。那么少女因事故治療打胎能否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謝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葛某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黃某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本次事故發生時原告黃某某年滿15周歲,懷孕14周。為此原告黃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在內合計35000多元的經濟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因事故受傷及打胎是事實,但其打胎行為與事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判令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有失偏頗。關于少女因事故治療打胎能否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3年某月某日,天氣晴朗,被告謝某駕駛桂某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某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209國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被告葛某某駕駛桂某某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載原告黃某某及其他同乘人員7人同向行駛在前。至209國道某路段時,被告謝某駕駛車輛超越被告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兩車發生碰撞,致使正三輪摩托車側翻到路邊水溝,造成被告葛某某、原告黃某某及其他同乘人員7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謝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葛某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黃某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本次事故發生時原告黃某某年滿15周歲,懷孕14周。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黃某某右鎖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原告黃某某擔心手術治療傷情會影響腹中胎兒,以后會產出畸形兒童,其在沒有醫院等醫療機構出具其腹中胎兒已經因本次事故造成畸形的情況下,遂決定進行人流手術,打掉腹中胎兒。為此原告黃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在內合計35000多元的經濟損失。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原告黃某某雖為未成年人,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未成年人懷孕,退一步講即使未婚先孕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那也應該是受行政處罰,與本次事故無關,不應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再者,醫院雖未出具相關證明證實原告腹中胎兒已因本次事故造成畸形,但是原告進行傷情治療需要對全身進行CT等,總所周知,CT檢查對人體會有一定的輻射影響。因此,原告的打胎行為與被告謝某及葛某某的侵權行為是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的,應該支持原告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雖因本次事故受傷,但這并不必然會造成原告流產或腹中胎兒畸形,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打胎與本次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其亦明確表示進行引產術只是為了避免產出畸形兒童。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評析】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