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傷殘賠償的標準

導讀: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以上是六級傷殘賠償的標準,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那么六級傷殘賠償的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以上是六級傷殘賠償的標準,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關于六級傷殘賠償的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注: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同,同等傷殘的職工所能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也不一樣。
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三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一段時間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以上是六級傷殘賠償的標準,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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