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2011年交通事故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導讀:
因此,雖然《侵權責任法》取消了“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這項賠償,但目前仍可以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一并賠償。六、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大約500元至3000元之間。沒有交通費用票據的,長沙地區(qū)法院一般判決為五百元左右。那么湖南省長沙市2011年交通事故六級傷殘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雖然《侵權責任法》取消了“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這項賠償,但目前仍可以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一并賠償。六、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大約500元至3000元之間。沒有交通費用票據的,長沙地區(qū)法院一般判決為五百元左右。關于湖南省長沙市2011年交通事故六級傷殘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賠償標準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fā)〔2010〕23號)的規(guī)定,按照湖南省統計局2011年3月7日發(fā)布的《2010年湖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計公報》發(fā)布的有關數據及湖南省財政廳印發(fā)的《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07]10號)進行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計算具體金額時,大部分數據可參照該文件執(zhí)行。
1、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825元;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622元;
4、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310元;
5、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30480元(按2010年統計公報數據)/2=15240元,月平均工資為2540元。
6、伙食補助費:根據湖南省財政廳印發(fā)的《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07]10號)
省內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
湖南地區(qū)交通事故六級傷殘具體的賠償標準:
一、醫(yī)療費:
按實際支出計算。
二、殘疾賠償金:(交警隊直接以受害者戶口來計算,法院結合受害者是否在城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可按城市標準來具體計算殘疾賠償金)
農村標準:5622元乘以50%乘以20=56220元
城鎮(zhèn)標準:16566元乘以50%乘以20=165660元
三、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實際數額按被撫養(yǎng)人人數確定):(交警隊調解一般不計算此項)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fā)〔2010〕23號)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yǎng)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雖然《侵權責任法》取消了“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這項賠償,但目前仍可以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一并賠償。
1、小孩生活費
城鎮(zhèn)標準:11825元乘以(18歲-現在歲數)乘以傷殘系數50%除以2
農村標準:4310元乘以(18歲-現在歲數)乘以傷殘系數50%除以2
(注:單親家庭的無需除2)
2、老人生活費
城鎮(zhèn)標準:11825元除以兄弟姐妹人數乘以20年乘以50%
農村標準:4310元除以兄弟姐妹人數乘以20年乘以50%
(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城鎮(zhèn)戶口的不超過11825元,農村戶口的不超過4310元。
四、營養(yǎng)費:(交警隊調解一般不計算此項)
參照醫(yī)院的醫(yī)療病歷本、診斷證明書、出院醫(yī)囑意見確定或者法醫(yī)鑒定結論來確定,六級一般為二千至五千元不等。沒有注明加強營養(yǎng)的,法院一般判決五百元一個級別。
五、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一般計算到定殘的前一天。
六、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大約500元至3000元之間。沒有交通費用票據的,長沙地區(qū)法院一般判決為五百元左右。
七、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guī)定計算;無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參照長沙市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每天70元左右。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省內30元每天,省外50元每天。(交警隊調解計算此項按12元每天是錯誤理解湖南省財政廳印發(fā)的《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07]10號)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尊便器、拐杖、輪椅、假肢等):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交警隊調解一般不計算此項目):20000元至25000元左右(根據是否承擔主次責任、是否取內固定手術、侵權的方式等綜合確定)
十一、后續(xù)治療費用(取內固定費、康復治療費、整容植皮費等):
參照司法鑒定中心的法醫(yī)鑒定結論確定或者實際發(fā)生時確定。
十二、車損費用及財產損失等:應當提交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確定。否則法院一般不認可,有的法院酌情予以認定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