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安保義務老板被判賠4000

導讀:
記者5月20日獲悉,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飯店老板劉先生對顧客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義務,據此判決飯店賠償馬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000余元。劉先生的這種態度和做法表明,其作為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對顧客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劉先生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過錯。因此判定劉先生在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那么未盡安保義務老板被判賠4000。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記者5月20日獲悉,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飯店老板劉先生對顧客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義務,據此判決飯店賠償馬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000余元。劉先生的這種態度和做法表明,其作為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對顧客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劉先生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過錯。因此判定劉先生在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關于未盡安保義務老板被判賠4000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在飯店就餐與其他顧客發生爭執,一出飯店門就慘遭他人毆打,但是公安機關卻未能最后查清到底誰是“罪魁禍首”。為了獲得賠償,被打的顧客馬先生將對看到自己遭毆打卻置若罔聞的飯店告上了法庭。記者5月20日獲悉,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飯店老板劉先生對顧客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義務,據此判決飯店賠償馬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000余元。
2005年12月8日晚上11點多,馬先生來到了一家飯莊就餐,飯后結帳時,對飯莊服務員結算的飯費數額提出了異議,進而又與飯莊內的其他人發生了爭執。等到馬先生走出飯店時,就莫名其妙地在飯莊門前遭到陌生人的毆打。經醫院診斷已經構成輕傷,造成經濟損失60000余元。
馬先生認為,自己到劉先生經營的個體飯莊就餐,已經與劉先生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自己因飯費問題與劉先生雇用的服務員發生爭執,之后被三個不明身份的人打傷,劉先生作為經營者既沒派人出來勸阻,也沒有向警方報案,而且在自己被打傷后,也沒有及時將自己送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因此,劉先生沒有盡到合同相對方的責任和合理義務,應當對自己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馬先生的起訴,個體飯莊的經營者劉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稱馬先生在飯莊服務人員向其收取飯費過程中出言不遜,以致與相鄰飯桌就餐人員發生矛盾,之后他們去了飯店外邊。飯店外發生了什么情況,馬先生是否被毆打,自己并不知道。劉先生認為,在馬先生沒有和飯店服務人員發生矛盾的情況下,馬先生受傷與飯店沒有任何關系。
但是,法院則認為,馬先生于就餐期間在劉先生所經營的飯莊內與他人發生矛盾,繼而在該飯莊門前遭人毆打。在這起傷害事件發生時,有證據證實,劉先生本人對飯莊外顧客馬先生遭人毆打一事是明知的。但面對這一情況,在事發時和事發后,劉先生或劉先生所雇用人員都沒有向公安機關報警。劉先生的這種態度和做法表明,其作為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對顧客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劉先生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過錯。對馬先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在目前公安機關尚未將致傷馬先生的加害人查獲的情況下,經營者劉先生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因此判定劉先生在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