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承諾永不離婚后起訴離婚承諾有沒有效

導讀:
同樣高姿為表示與陳佳的忠貞愛情也向陳佳出具一份承諾表示永不離婚。去年10月12日高姿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丈夫要討回贈與房屋眼看雙方的難以為繼陳佳后悔當初的贈房行為認為當初將房產贈與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離婚”義務的現高姿提起離婚不履行該義務違反了承諾故要求撤銷高姿對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權將產權恢復為陳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協助辦理恢復產權的登記手續。高姿承諾生育并表示不離婚是在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之后雙方從未就贈與房產而達成附隨的義務。本案中陳佳表示其贈與高姿的房產份額是以高姿承諾不離婚為義務。那么妻子承諾永不離婚后起訴離婚承諾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樣高姿為表示與陳佳的忠貞愛情也向陳佳出具一份承諾表示永不離婚。去年10月12日高姿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丈夫要討回贈與房屋眼看雙方的難以為繼陳佳后悔當初的贈房行為認為當初將房產贈與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離婚”義務的現高姿提起離婚不履行該義務違反了承諾故要求撤銷高姿對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權將產權恢復為陳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協助辦理恢復產權的登記手續。高姿承諾生育并表示不離婚是在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之后雙方從未就贈與房產而達成附隨的義務。本案中陳佳表示其贈與高姿的房產份額是以高姿承諾不離婚為義務。關于妻子承諾永不離婚后起訴離婚承諾有沒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甜蜜時夫妻不分彼此
2007年5月陳佳將小于自己13歲的高姿迎娶到家。由于年齡的差別陳佳為表示對高姿的一片愛意于同年12月將自己個人擁有的位于莘莊的一套房產登記為與高姿共有。同樣高姿為表示與陳佳的忠貞愛情也向陳佳出具一份承諾表示永不離婚。去年8月6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生育承諾合同主要內容是陳佳資助高姿做眼科手術高姿承諾生育子女并在2010年8月1日前生下來不得食言反悔。去年9月25日高姿又出具一份便條內容為陳佳與高姿離婚后高姿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房屋不可分割出售。去年9月27日晚雙方發生爭吵陳佳打傷高姿。去年10月12日高姿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
丈夫要討回贈與房屋
眼看雙方的難以為繼陳佳后悔當初的贈房行為認為當初將房產贈與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離婚”義務的現高姿提起離婚不履行該義務違反了承諾故要求撤銷高姿對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權將產權恢復為陳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協助辦理恢復產權的登記手續。
高姿不同意原告的請求。辯稱婚姻自由系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因陳佳實施傷害了夫妻感情才提起離婚。陳佳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贈與房產是以高姿為其生育且不離婚為條件。高姿承諾生育并表示不離婚是在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之后雙方從未就贈與房產而達成附隨的義務。
附義務贈與難以立足
法院認為附義務的贈與是指受贈人對贈與人或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就是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本案中陳佳表示其贈與高姿的房產份額是以高姿承諾不離婚為義務。然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權利。結婚或離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受他人干涉更不可能作為一種義務而成為接受贈與的條件。陳佳不能以贈與高姿房產份額而剝奪高姿的婚姻自由之權利。就陳佳提供的證據而言沒有一份證據證明高姿接受房產贈與的前提是不與其離婚。因此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并非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退而言之這種承諾也因為與法律精神不符而沒有效力。陳佳贈與高姿房屋的產權份額且所贈的財產權利已發生轉移贈與合同已履行完畢贈與人不能撤銷贈與故陳佳要求撤銷贈與之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名字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