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必須經過調解程序嗎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離婚條件程序的必要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于“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序。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那么離婚訴訟必須經過調解程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離婚條件程序的必要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于“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序。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關于離婚訴訟必須經過調解程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離婚條件程序的必要
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
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于“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序。如法國比利時前蘇聯等一些國家在離婚訴訟程序一章里專門增設了調解的條款。德國法國等也有鼓勵調解的規定。英國加拿大美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法庭要考慮一切有關因素包括調解的可能性的原則精神并可應當事人請求任命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日本對家庭案件采取先后調停(調解)主義。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在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之前必須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調停的申請進行調解調解離婚成立出調解書稱為“調停離婚”。調解更是中國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
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
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離婚訴訟如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