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離婚案

導讀:
案由離婚案情簡介劉慶男1978年4月10出生家庭條件十分困難婚姻亦十分不幸。兩人于2004年4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女方向民政局出示了名為李花的身份證。無奈之下劉慶向“李花”的父母提出與李花解除婚姻關系。李花托李家的人捎來口信聲稱與劉慶結婚的人不是其本人讓劉慶找其妹妹李花離婚去。面對這樣一個既簡單又復雜的離婚案件首先盛律師找到資陽區民政局想以李花弄虛作假為由申請民政局撤銷劉慶與李花的結婚登記。資陽區民政局向劉慶和李花頒發結婚證的行為在婚姻登記程序事實和法律上均沒有錯誤和違法之處不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那么劉X離婚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由離婚案情簡介劉慶男1978年4月10出生家庭條件十分困難婚姻亦十分不幸。兩人于2004年4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女方向民政局出示了名為李花的身份證。無奈之下劉慶向“李花”的父母提出與李花解除婚姻關系。李花托李家的人捎來口信聲稱與劉慶結婚的人不是其本人讓劉慶找其妹妹李花離婚去。面對這樣一個既簡單又復雜的離婚案件首先盛律師找到資陽區民政局想以李花弄虛作假為由申請民政局撤銷劉慶與李花的結婚登記。資陽區民政局向劉慶和李花頒發結婚證的行為在婚姻登記程序事實和法律上均沒有錯誤和違法之處不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關于劉X離婚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由離婚
案情簡介
劉慶男1978年4月10出生家庭條件十分困難婚姻亦十分不幸。2004年劉慶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名叫“李花”的女子。兩人于2004年4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女方向民政局出示了名為李花的身份證。民政部門在審查時沒有嚴格核對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女方與身份證上的李花根本不是同一人就將“劉慶”與“李花”登記為夫妻。舉行婚禮之后“李花”在劉家呆了不足一個月帶走了劉家給的二萬余元持家錢外出不歸杳無音信。劉慶多次找到“李花”家李家拒絕提供女方下落。無奈之下劉慶向“李花”的父母提出與李花解除婚姻關系。李家的人這才道出真相“嫁”給劉慶的女子不叫李花實際上名叫李花當初登記結婚用的是李花的妹妹李花的身份證。李花托李家的人捎來口信聲稱與劉慶結婚的人不是其本人讓劉慶找其妹妹李花離婚去。
承辦過程
2006年2月14日劉慶和其父親找到資陽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了解基本情況之后經值班律師盛焱初審提交分管法律援助的局長獲得批準按照“首問負責制”的辦案制度盛焱律師擔任了劉慶的委托代理人。面對這樣一個既簡單又復雜的離婚案件首先盛律師找到資陽區民政局想以李花弄虛作假為由申請民政局撤銷劉慶與李花的結婚登記。但這一申請未獲得民政部門的批準。之后盛律師找到資陽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交換意見欲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來撤銷結婚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然而行政庭個別法官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人只承擔形式審查任務不承擔也不可能承擔實質性的審查義務。登記機關依法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條件的就應當頒發結婚證。資陽區民政局向劉慶和李花頒發結婚證的行為在婚姻登記程序事實和法律上均沒有錯誤和違法之處不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但是如果劉慶與李花的婚姻得不到合法途徑的解除劉慶就沒有資格再次結婚。最后盛焱律師來到了資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通過交流意見決定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李花的妹妹解除婚姻關系。盛律師迅速展開調查前往李花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及劉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了解情況并在公安機關調取了兩人的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落實證據之后立即向資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盛焱律師向法院要求陪同前往李花的妹妹李花處送達傳票借機向李花宣講法律請李花務必到庭應訴查清事實配合法院順利解除與劉慶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此時的李花已身懷六甲對盛律師所宣講的法律知識似乎似懂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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