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進行保費分割

導讀:
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保險1財產險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需分割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2人身險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當投被保人皆為同一人時夫妻任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將保單現價進行分割但不能強迫投保人退保??梢姟氨kU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主要適用對象為獲賠的保險金。五如何進行保費分割一般有兩種方法1通過退保取回保單價值進行現金分割。那么離婚如何進行保費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保險1財產險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需分割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2人身險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當投被保人皆為同一人時夫妻任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將保單現價進行分割但不能強迫投保人退保。可見“保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主要適用對象為獲賠的保險金。五如何進行保費分割一般有兩種方法1通過退保取回保單價值進行現金分割。關于離婚如何進行保費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人壽保險合同從最終的財產歸屬的角度來看投保人享有合同處置權(包括退保的現金價值)和收益權(紅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險人享有生存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殘疾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共同財產為一方投保所產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包括現金價值生存金紅利收益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保險
1財產險
(1)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需分割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注上述兩種保險類型明顯區別為普通家庭財產險為消費型家庭財產兩全保險為返還型)
2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應是較有爭議的一點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除非有特殊約定公證否則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公積金養老金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辦理的個人人身險所繳的保費無疑劃歸到共同財產也就意味著離婚時需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實際上保險法與婚姻法在這一塊有相抵觸的部分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后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后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而當投被保人皆為同一人時夫妻任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將保單現價進行分割但不能強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補償對方現價一半金額即可不會影響到保單效力。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后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并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財產險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2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
可見“保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主要適用對象為獲賠的保險金。
四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視情況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后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后的費用進行分割。
五如何進行保費分割
一般有兩種方法
1通過退保取回保單價值進行現金分割。但保單現價因年限有所變化未必在退保時就能取回所繳保費全部金額存在一定虧損風險
2通過變更投保人將保單轉讓給被保人后要求被轉讓方補償當年保單現價的一半金額。
相關法律婚姻法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