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那么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關于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負的債務待雙方離婚后該債務應由誰來償還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與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丙借款3萬元未歸還現甲乙己離婚該3萬元借款應由誰來歸還呢?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上述規定因比較原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三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一般對離婚當事人以其共同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否定態度即債權人一般均要債務人還“錢”而不需要債務人的“物氣為便于操作及便于執行對此類案件一般判由雙方或一方予以償還。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
第三種觀點是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
我比較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其理由主要以下幾點1債務的性質不間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債務性質主要有三種即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于家庭開支的債務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于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于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三種債務因性質不同的實體處理時是由誰償還是不一樣的2離婚的形式不一樣與由誰償還債務有直接的關系。目前我國離婚主要由二種形式一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包括法院調解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是由雙方自愿協商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具體處理起主導作用而法院判決離婚則帶有法律強制性對債務的判決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3離婚的目的有時也是不也同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的夫妻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難以為繼但也有其他原因如為了解決子女戶口問題一方分房子問題等等甚至個別案件的離婚當事人是因為債務較多而出于逃債的目的其離婚的行為是出于規避法律。
二對離婚后債務承擔的具體處理辦法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所負的債務(包括結欠他人的其他款項)在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情況下該由誰來償還呢?如該債權人(即他人)以借貸或欠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列誰為被告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4)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為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因為(1)法院的判決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帶有法律強制性它不以離婚案件當事人及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對他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2)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判決處理不同于調解它是在對全案的各個方面包括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及債務進行全面審查且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確鑿的基礎上作出的公正客觀全面的判決。般來說判決的離婚案件雙方所分得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比較公開均等合理各自應承擔的債務金額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現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情況。(3)若應承擔的一方無能力承擔債務則可責令該債務人以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
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未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漏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為對債權人來說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既然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該債務遺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未舉證)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后仍舊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
三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原夫妻雙方或一方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財產來抵償共同債務的情況較少婚姻關系解除后所欠債務如何償還也很不一致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
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后債務的承擔和手續上的方便應盡量做到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手的或出具借條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
3判令共同債務承擔時應盡量對債務作羅列式處理即具體規定由男方承擔哪些債務由女方承擔哪些債務不宜簡單地規定“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收取和償付”等。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抵償給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