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解釋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有介紹說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司法解釋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債務糾紛的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有介紹說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司法解釋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債務糾紛的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法律咨詢我借了五萬人民幣給朋友寫了借條但他現在沒錢還我去換張借條應該怎么寫
律師解答加上續借就可以了
相關法律知識
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有介紹說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黃有說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黃有說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真正的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同樣適用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黃有表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司法解釋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