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有什么不同

導讀:
訴訟內調解又稱為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1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有本質上的不同。雙方達成的必須得到人民法院的批準與認可發給離婚調解書后才能發揮法律效力。2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之后可能出現下列3種不同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均有審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必須進行調解”的規定。那么離婚案件中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有什么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內調解又稱為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1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有本質上的不同。雙方達成的必須得到人民法院的批準與認可發給離婚調解書后才能發揮法律效力。2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之后可能出現下列3種不同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均有審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必須進行調解”的規定。關于離婚案件中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內調解又稱為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1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有本質上的不同。主要表現
(1)離婚訴訟內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方式與審判結合進行審判人員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
(2)離婚訴訟內的調解重在發揮人民法院的主導作用如果必要審判人員可以主動提出解決方案也可配合有關單位一起做工作促使當事人盡早達協議。雙方達成的必須得到人民法院的批準與認可發給離婚調解書后才能發揮法律效力。
2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之后可能出現下列3種不同的結果。
(1)雙方達成重歸于好的協議原告撤銷離婚訴狀。
(2)在審判員主持下雙方達成同意離婚合理分割財產妥善安排子女生活的協議按人民法院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
(3)調解無效雙方就離婚與否或就尚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進入判決階段。
3離婚訴訟內調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1)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地處理離婚案件。
(2)調解達成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能夠自覺執行。這不僅減少了糾紛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情書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均有審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必須進行調解”的規定。由此可見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