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經濟條款可撤銷嗎

導讀:
登記離婚生效后原告認為涉及經濟條款顯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法院查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鄭云和女兒周婷的銀行存款要求撤銷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簽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的條款并依法作出處理。分析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銷離婚協議中經濟條款之訴?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離婚時所訂立的經濟條款除子女撫養條款外還有財產分割條款且原告同時申請法院調查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原告對被告是否在離婚時隱慝了財產表示懷疑對財產分割表示反悔。那么離婚協議經濟條款可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登記離婚生效后原告認為涉及經濟條款顯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法院查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鄭云和女兒周婷的銀行存款要求撤銷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簽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的條款并依法作出處理。分析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銷離婚協議中經濟條款之訴?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離婚時所訂立的經濟條款除子女撫養條款外還有財產分割條款且原告同時申請法院調查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原告對被告是否在離婚時隱慝了財產表示懷疑對財產分割表示反悔。關于離婚協議經濟條款可撤銷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周勇與被告鄭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陽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民法典規定一女兒周婷由父親周勇撫養離婚后周勇每月繼續給女兒定期存500元教育儲蓄并承擔大學畢業之前所有的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周婷上大學后父母離婚前及離婚后周婷所有的教育儲蓄由周婷自由支配二除屋外的原共同財產歸周勇所有雙方各自擁有的私人財產歸各自所有三房屋所有權歸女兒周婷所有其父周勇可暫住其母鄭云搬出另住四外欠債務4000元(購電腦款)周勇自付五周勇因工作忙無法照顧女兒可與鄭云商議由鄭云看護看護條件雙方自定。登記離婚生效后原告認為涉及經濟條款顯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法院查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鄭云和女兒周婷的銀行存款要求撤銷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簽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的條款并依法作出處理。經法院查詢被告在與原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為其女兒教育儲蓄雙方明知外還有20000元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在離婚時沒有與原告說明。
分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銷離婚協議中經濟條款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離婚時所訂立的經濟條款除子女撫養條款(也涉及到財產)外還有財產分割條款且原告同時申請法院調查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原告對被告是否在離婚時隱慝了財產表示懷疑對財產分割表示反悔。原被告系2003年12月18日登記離婚原告起訴系在其離婚后一年內提起根據解釋(二)的規定原告可提起撤銷財產分割條款即經濟條款之訴法院應當受理。
二法院應否撤銷原被告離婚協議之財產條款?根據解釋(二)的規定法院撤銷原被告之間財產分割協議的條件是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本案中原告認為所訂經濟條款“顯失公平”如果僅以“顯失公平”提起撤銷之訴那么法院就不能以“顯失公平”撤銷其與被告所訂協議的財產條款。然而原告在起訴時同時申請法院對被告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調查而且經法院調查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20000元共同財產被告在離婚時沒有與原告說明這20000元應視為被告在離婚時隱慝的共同財產據此可見被告在與原告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情形因此根據解釋(二)的規定法院可以撤銷原被告之間離婚協議之經濟條款。原被告雙方可就以經濟條款重新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