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孩子姓氏問題

導讀:
2011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予他們二人離婚并考慮到孩子尚在哺乳期判決隨母親簿某生活劉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劉某得知情況后為了爭奪兒子的姓名權多次找簿某爭吵均無果。父母兩人在之前的離婚訴訟中對于孩子的稱謂也采用“劉某某”這個名字。簿某在離婚后為孩子登記戶口時擅自變更了姓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隨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最后劉某也未能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使用“劉某某”作為孩子姓名系父母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劉某要求恢復孩子姓名為“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應判決駁回。那么父母離婚后孩子姓氏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予他們二人離婚并考慮到孩子尚在哺乳期判決隨母親簿某生活劉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劉某得知情況后為了爭奪兒子的姓名權多次找簿某爭吵均無果。父母兩人在之前的離婚訴訟中對于孩子的稱謂也采用“劉某某”這個名字。簿某在離婚后為孩子登記戶口時擅自變更了姓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隨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最后劉某也未能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使用“劉某某”作為孩子姓名系父母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劉某要求恢復孩子姓名為“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應判決駁回。關于父母離婚后孩子姓氏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和簿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2010年12月簿某生下一個兒子。當時在醫院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時劉某為新生兒取名為“劉某某”但沒有在戶籍管理部門登記這個名字。
孩子出生不久劉某和簿某就鬧離婚。2011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予他們二人離婚并考慮到孩子尚在哺乳期判決隨母親簿某生活劉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
到了給孩子登記落戶的時間簿某向戶口管理機關申請時以“簿某某”作為婚生子的姓名登記。
劉某得知情況后為了爭奪兒子的姓名權多次找簿某爭吵均無果。2014年底劉某訴至法院。
劉某訴稱自己原來給兒子取的姓名是“劉某某”??梢猿鼍哚t院的出生醫學證明作為證明。父母兩人在之前的離婚訴訟中對于孩子的稱謂也采用“劉某某”這個名字。簿某在離婚后為孩子登記戶口時擅自變更了姓名。因此他請求法院判令簿某恢復婚生子原姓名“劉某某”。
簿某在法庭上辯稱“劉某某”并非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的孩子姓名孩子出生醫學證明雖填寫為“劉某某”但從未以“劉某某”的姓名向戶籍管理部門申報戶口登記。法律規定子女既可以跟隨父姓也可跟隨母姓申報婚生子姓名為“簿某某”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孩子自2012年起一直使用“簿某某”一名至今已2年有余。因此從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她請求法官維持孩子“簿某某”的姓名。
那么父母離婚孩子到底跟誰姓?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對于未成年人的姓氏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隨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如果子女沒有意思表示能力的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離婚前的子女的姓名。不能以撫養責任來決定姓氏的變更即離婚后子女的監護人或者撫養人不得僅僅以自己為監護人或者撫養責任人為由來單方決定沒有意思表示能力的子女的姓氏。
其次本案中雖然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孩子姓名為“劉某某”但是父母雙方從未將“劉某某”作為子女姓名向戶籍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戶籍管理部門也從未確認孩子姓名為“劉某某”因此“劉某某”不應認定為原被告婚生子之法定姓名同時孩子的姓名已經戶籍管理部門初始登記注冊為“簿某某”因此“簿某某”的姓名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最后劉某也未能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使用“劉某某”作為孩子姓名系父母協商一致的結果。鑒于孩子初始姓名登記為“簿某某”已長達2年多劉某要求將孩子姓名恢復為“劉某某”其出發點也并非為了保護子女利益。因此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劉某要求恢復孩子姓名為“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應判決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