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給孩子改姓?

導讀:
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過程中,為了避免將來因子女姓氏問題發生糾紛,可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子女姓名&rdquo,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協助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配合辦理變更子女姓名的手續&rdquo,就父母離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有權改變子女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釋,依據《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離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將子女的姓氏更改是不當的,如果生父或者生母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就父母離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有權改變子女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釋,依據《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離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將子女的姓氏更改是不當的,如果生父或者生母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在給安徽省公安廳的《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如果離婚后,父或者母一方故意隱瞞離婚事實,偽造材料,將子女姓名變更,對方應當如何救濟呢?小編認為,主要的救濟途徑有二:
第一,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撤銷不當行為,恢復子女以前姓名;
第二,到法院直接起訴做出姓名變更登記決定的公安機關,要求其撤銷變更登記,恢復子女原姓名。
以對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為由拒付撫養費有法律依據嗎?
違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將子女依法送養他人),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可見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名為由拒付撫養費。
離婚協議中關于變更子女姓名的約定是否有效?
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過程中,為了避免將來因子女姓氏問題發生糾紛,可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子女姓名”或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協助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配合辦理變更子女姓名的手續”。
前者效力由法條所確定,當然有效。但對于后者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變更子女姓名主要是請求行政機關變更登記,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二,選擇姓名是一種自由權利,不是義務,雖然雙方曾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變更子女姓名,但是一方已明確表示不愿意再變更子女姓名,姓名自由作為一種自由權利,不應受到強制。《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改姓的條款不具有強制力。
第三,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姓名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464條明確規定:“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在沒有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規定。”
對于《離婚協議書》中變更子女姓名的條款,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則上即為有效。但是,如果能夠充分表達自己意愿并對此具有合理認知的子女已明確表示不愿意變更姓名,基于對子女個人利益的保護,不應支持單方變更子女姓名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