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母一方能給孩子改姓嗎?

導讀:
離婚后,我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離婚后,父母一方能給孩子改姓嗎?
一、孩子姓氏的選擇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 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法律對孩子隨父姓還是母姓沒有強制性規定,而是可以擇一選擇,這似乎對上述離婚后子女改名糾紛沒有解決。但在這里也提示大家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曾有父母給孩子取名“北雁云依”,完全憑個人喜好自創姓氏,具有隨意性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簡單說,這樣特立獨行的名字派出所是不會辦理戶口登記的。
二、父母離異后,子女改為繼父或繼母的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該規定只限于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法律支持恢復原姓氏。對于將子女姓氏改為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姓氏是否允許并未提及。
三、夫妻離異后,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
曾經因為立法的缺陷,這一問題在實務中多依靠于法官結合當地民俗習慣的自由裁量,有些認為父母一方可以改,有些認為父母雙方都在才可以改,也有個別案例在判決中沒有對更改姓名一事做出回應。在《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提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至此,夫妻離異后子女更改姓氏的問題可以得到一個相對明確的答案,即離婚后父母一方想要給孩子改姓必須跟另一方協商一致,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更改。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即使擅自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回來。
四、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需要父母雙方同時到場申請辦理,并攜帶以下材料:1. 父母雙方書面申請;2. 本人及父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3. 戶口簿不顯示關系的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4. 屬于在校學生的,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變更姓名證明。
離婚后,我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張三和李梅于2014年結婚,婚內育有一女名張雪。2018年,張三和李梅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張雪由李梅撫養。2021年,李梅、張雪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張雪變更姓李,并要求前夫張三配合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法院裁定
駁回原告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姓名是自然人個體化的標志和象征,是一種典型的人格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張雪未年滿十八周歲,張雪、李梅請求變更張雪姓氏、同時要求張三配合變更姓名,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圍。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張雪、李梅的起訴。
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離婚后更改孩子姓名法院是否應實體審理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更改姓名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法院是否應當實體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本案中,張雪自出生后一直隨父姓,現張雪尚未成年,張雪、李梅起訴要求張三配合變更張雪的姓氏,但由于李梅與張三在離婚協議中并未對張雪變更姓氏做出明確約定,且并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在離婚后對于張雪變更姓氏已達成一致意見,現張雪、李梅單方要求變更張雪的姓氏,在公安機關拒絕受理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張三配合其辦理姓氏變更,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關于未成年子女隨父姓還是隨母姓,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應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將子女視為個人私有財產。雙方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宜時,應當遵循最有利于子女,保證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避免因父母之間的矛盾傷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一方在未與另一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訴至要求將未成年子女姓氏更名到自己名下,缺乏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