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改姓的程序

導讀:
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嚴格地講,這已不僅僅是一種濫用姓名權的行為,這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況下,公民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活動,但應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誤會和不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否則視為濫用姓名權,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姓名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協商同意,雙方協商一致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改性決定。
一、離婚后孩子改姓的程序
1、夫妻離婚后,孩子改姓的程序如下:
(一)孩子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協商同意,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不能擅自給孩子改姓;
(二)父母雙方經協商同意改姓的,由雙方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申請書、戶口簿、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戶口登記機關經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作出變更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二、公民姓名權的限制有哪些規定
姓名權雖是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正因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才要對姓名權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權人濫用權利。
(一)公民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為,須使用起正式姓名。
所謂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經過登記記載于戶口簿上的姓名。公民從事一般活動可以使用筆名、藝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從事重大的、涉及將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動時,必須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則講引起法律關系的混亂,使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二)公民不得基于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
一般來講,重名的現象是很普遍的,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濫用其姓名決定權和變更權,故意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于不正當的目的,如冒名頂替,侵害他人權利等等,那么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嚴格地講,這已不僅僅是一種濫用姓名權的行為,這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
(三)公民不得隨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況下,公民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活動,但應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誤會和不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否則視為濫用姓名權,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姓名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協商同意,雙方協商一致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改性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