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效力的認定與評析

導讀:
關于財產協議的效力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準。原告堅決反對以該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該案中原被告事先約定原告若離婚就給予被告40萬元補償的協議為人身關系的解除附設了經濟約束違反了婚姻法關于離婚自由的規定且原告不予認可應認定該協議關于賠償數額的約定無效。[評析]本案所涉是當事人婚內精神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閮葏f議是夫妻用協議的方式處理財產和人身關系的約定分為婚內財產關系協議和婚內人身關系協議現行法律對于婚內財產協議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婚內協議效力的認定與評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財產協議的效力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準。原告堅決反對以該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該案中原被告事先約定原告若離婚就給予被告40萬元補償的協議為人身關系的解除附設了經濟約束違反了婚姻法關于離婚自由的規定且原告不予認可應認定該協議關于賠償數額的約定無效。[評析]本案所涉是當事人婚內精神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閮葏f議是夫妻用協議的方式處理財產和人身關系的約定分為婚內財產關系協議和婚內人身關系協議現行法律對于婚內財產協議有明確的規定。關于婚內協議效力的認定與評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
婚內協議有財產方面的協議和人身關系方面的協議。關于財產協議的效力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準。而對于人身關系的協議則應以強行性規范為準則不得僭越法律規定突破法律精神。本案即是對這類突破法律原則性規定的協議作出變更判決的探索。
[案例索引]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08)東民初字第8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
原告孫某東營市東營區人。
被告樊某東營市東營區人。
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識2000年4月26日登記結婚婚前感情較好婚后被告長期在新疆工作近年來與他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6年5月為被告寫下一份婚內協議承認與他人有同居行為但不會與被告離婚如果原告提出離婚則向被告支付賠償金40萬元。原告于2007年12月起訴離婚被告提出雙方簽有賠償協議并以此為據要求原告支付被告4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原告堅決反對以該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
[審判]
東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由原告簽名確認的婚內協議系受被告要挾所寫因此該協議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該協議與被告提供的通話記錄短信清單手機通訊發票和車船票相互映證能夠證明原告與他人有同居的事實存在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應當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破壞公序良俗對被告造成精神傷害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方面具有完全過錯應當對原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中原被告事先約定原告若離婚就給予被告40萬元補償的協議為人身關系的解除附設了經濟約束違反了婚姻法關于離婚自由的規定且原告不予認可應認定該協議關于賠償數額的約定無效。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傷害方式損害后果及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為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原告孫某與被告樊某離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案件受理費3800元由原告負擔150元被告負擔3650元。
該判決現已生效雙方已按判決履行完畢。
[評析]
本案所涉是當事人婚內精神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婚內協議是夫妻用協議的方式處理財產和人身關系的約定分為婚內財產關系協議和婚內人身關系協議現行法律對于婚內財產協議有明確的規定。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人身關系協議是近年來興起的受到普遍關注但尚未定論的一種新型人身關系協議實踐中對婚內人身關系協議的效力存在不同理解我們認為關于此類協議的總體處理原則是予以實質審查最終決定是維持撤銷還是變更。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定義構成要件及性質分析
1定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增設的一項法律制度其立法宗旨是保障婚姻關系中受害人合法權益和對過錯方給予民事制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以個人財產給予經濟賠償?;橐龇ǖ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边@表明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該案中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自己手寫一份證明予以承認被告并有原告的電話短信和車船票等證據相映證完全能夠證明原告與他人的同居行為這種不忠導致了婚姻關系的破裂原告對此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