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是否享有訴權

導讀:
后原告訴至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給付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雙方離婚后均應如約履行原財產分割協議確定的權利義務。法院認為雙方離婚時在民政機關所簽財產處分協議為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并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證明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原告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是知情的出賣位于太原市某公司營業用房也是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并經手的。評析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原告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是否知情被告是否存在藏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而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那么協議離婚后是否享有訴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原告訴至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給付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雙方離婚后均應如約履行原財產分割協議確定的權利義務。法院認為雙方離婚時在民政機關所簽財產處分協議為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并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證明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原告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是知情的出賣位于太原市某公司營業用房也是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并經手的。評析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原告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是否知情被告是否存在藏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而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關于協議離婚后是否享有訴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被告原為夫妻關系2004年原告張某購買了太原市某公司經營房一處此房購買后一直由被告經營。2005年7月在被告的極力主張下將此房以2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被告的親戚。2005年11月原被告經協商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時未分割該經營房的賣房款20萬元。后原告訴至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給付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稱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向別人借款購買了太原市某公司經營房的經營權共用款227000元其中借款216000元。2005年7月份以20萬元價格出賣并還了外債。2005年11月原被告經協商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當時買房是經原告與自己共同向別人借的款原告也知道營業房賣出的事實。所以在離婚時該項財產已不存在雙方也未分割該項財產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關系。2004年原被告購買了位于太原市某公司商鋪的經營權。2005年7月又將該商鋪賣出。2005年11月原被告雙方經協商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財產分割協議中共同財產范圍內未提及該商鋪的售房款。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通過協商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并分割共同財產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行為事實清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為合法有效。雙方離婚后均應如約履行原財產分割協議確定的權利義務。原告認為當時沒有分割賣房所得款項請求再次分割。法院認為雙方離婚時在民政機關所簽財產處分協議為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并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證明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原告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是知情的出賣位于太原市某公司營業用房也是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并經手的。現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原告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是否知情被告是否存在藏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而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