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具備哪些職業道德

導讀:
法官要具備哪些職業道德法官是一種神圣的職業這概由法官使命所決定。法院是司法體系的中心法官乃司法舞臺上的主角法官職業道德是法律界的主體道德且直接制約著社會的道德水準和司法狀況甚至影響到國內外公眾對一國之國家形象的總體評價。法官職業道德乃法官于業內和業外所應一體遵循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價值理念的總和。法官職業道德形成的基礎在于審判實踐。從美國法官行為準則德國法官法俄羅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規定看公正是各國法官職業道德的共性要求。那么法官要具備哪些職業道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官要具備哪些職業道德法官是一種神圣的職業這概由法官使命所決定。法院是司法體系的中心法官乃司法舞臺上的主角法官職業道德是法律界的主體道德且直接制約著社會的道德水準和司法狀況甚至影響到國內外公眾對一國之國家形象的總體評價。法官職業道德乃法官于業內和業外所應一體遵循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價值理念的總和。法官職業道德形成的基礎在于審判實踐。從美國法官行為準則德國法官法俄羅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規定看公正是各國法官職業道德的共性要求。關于法官要具備哪些職業道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官要具備哪些職業道德
法官是一種神圣的職業這概由法官使命所決定。法官的使命在于護法依法裁斷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并通過預設法律程序實現正義。公眾對公正的期許很大程度上寄于法官而不論基于何種意識形態或處于何種社會制度。
法院是司法體系的中心法官乃司法舞臺上的主角法官職業道德是法律界的主體道德且直接制約著社會的道德水準和司法狀況甚至影響到國內外公眾對一國之國家形象的總體評價。法官職業道德乃法官于業內和業外所應一體遵循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價值理念的總和。它是社會道德在司法審判領域的具體體現。它集中調整法官與社會法官與公眾法官與當事人法官與法官之間的關系。它既是帶有審判職業特點與道德行為規范的高度抽象概括同時又是富有操作性的具體指引。法官職業道德形成的基礎在于審判實踐。概言之“法官職業道德是調節職業集團內部法官之間的關系以及法官與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行為準則是評價法官職業行為的善惡榮辱的標準對法官有特殊的約束力。”它是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公信力的精神基礎。
一法官職業道德的分層
從理論的角度可將法官道德分為低層中層高層三個不同的層面不同道德層次的追求使得個體的法官分別居于不同的職業層次并因而獲得不同的社會評價。
(一)低層的法官道德
底位的法官道德指向的是法官的普通道德即法官首先應該是一個優秀的公民具備基本的善惡是非標準這是道德領域中對法官的最低層次的要求它要求法官不得逾越社會所能容忍的最低界限。諸如知禮儀明廉恥守良知講誠信恒正直不驕恣戒貪惰避奢侈棄放蕩為民者信守“仁義禮智信”為官者講求“智仁信勇嚴”等所有這些美德法官均應全然具備。否則失卻成就一名合格法官最最基本的條件!
英國哲學家羅素認為在一切道德品質中善良的本性在世界上是最重要的。法官必須首先是一個“善良”的人必須具備“三養”和“四心”即修養教養涵養惻隱之心善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德正方可能法嚴。良法賴于有德之士執行。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法官的人格力量和道德感召力絕對離不開低層的法官道德。
(二)中層的法官道德
中層的法官道德特指法官職業道德該項品質是法官職業道德規范在法官個人思想行為中的體現是法官個人在一系列的職業道德行為中所表現出來的穩定的特征和傾向。它不僅欲迫使法官依規行動禁止超出界限之外且對法官的個體價值取向加以引導和培養。法官應有這樣一種思想境界自己便是公平與正義的象征。我國訴訟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馬錫武審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廣為流傳顯然與馬錫武本人的人格魅力是分不開的。不懈的職業道德追求乃優秀的法官生成之不可逾越的基礎素質。
(三)高位的法官道德
綜觀世界各國有關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所包含的共同的應然性品質大致可以表述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官必須具有強烈的公正意識
公正既是法官職業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價值目標。從美國法官行為準則德國法官法俄羅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規定看公正是各國法官職業道德的共性要求。天平是法官的共同標志。公正乃司法之精髓公正的理念應成為法官必須具備的最為基本的素質而不問其來自何一國度處于何種社會制度背景以及受何種意識形態調控等因素。
(二)法官應當具有中立性獨立性
司法公正必須以法官的中立獨立為基礎和前提此乃國內外之共識也是制度設計的通例。在本職工作內外法官行事應確保有關活動不會危及其獨立性法官應該排除偏見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態法官審判案件不應該有利益涉入不僅實體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而且在程序上也應該保持中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偏袒案件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更不能利用審判職權謀取私利法官不得起草專家法律意見不得在職務范圍外為收取酬金而提供法律咨詢法官只服從法律等。盡管各國的社會制度司法體制和意識形態等有所不同甚至是本質上存在差異但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可以共享。
(三)法官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牢固的良心
司法工作是社會實踐性操作性很強很高的技藝同時也是矛盾重重包涵艱辛的工作因此作為法官需要始終保持勤奮嚴謹求實慎言公正的工作態度和辦案作風。法官要有精英意識對社會矛盾要有深入的洞察力在適用法律時要善于適用法律的精髓法官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良知。公眾對司法機構公正裁判的信心存在于每一位法官對其職責的忠誠信守之中法治的水平在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于法官的職業行為中。法官的良心意味著法官的責任法官的良心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正如中科院研究員邵道生先生曾尖銳地指出的那樣現在無論理論界還是各級領導都將制度建設提到重要的位置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許多問題包括許多大案要案的發生并不是因為制度不完善也不是那些腐敗者不知道制度是怎么回事關鍵在于制度一碰到權力就難以發揮作用。因此在這種現實面前公正司法既需要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更有賴于法官的良心和責任感。
(四)法官應該具有超然性
法官要超脫各方利益之上要甘于寂寞淡泊名利超然隱身不求顯達與顯赫始終以追求正義為己任。法官不應該是大肆張揚的人要不入俗流。法官必須避免所有不適當行為及看似不當行為。法官必須意識到其將成為公眾經常審視的對象。法官必須因此接受一般老百姓認為是負擔的各項限制并主動自覺自愿的接受。
(五)法官應該唯法是尊
法官應當是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并接受了良好的職業訓練的人應該是通曉法律閱歷豐富道德高尚的世間完人。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對法官這一特殊群體有特別的要求。法官的職業技能包括法律思維與推理能力理解和解釋法律規范的能力認知案件事實和掌握證據的能力邏輯思辨和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等等這些能力決定著法律的適用過程以及案件質量與效率。對于法官法律應該是其唯一絕對服從的對象。法官必須崇尚法律唯法是尊視法律為第二生命。否則他就不足以完成其職業項下的恒定使命。
(六)法官應當正直正派慎獨
古今中外的任何社會法官的職責都是分清曲直判斷是非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懲惡揚善平停獄訟。聯合國“司法獨立準則”在法官資格中規定“擔任司法官員的人應當為人正直并經過適當的法律培訓。”作為法官不僅要有良好的職業技藝過人的學識而且能夠在司法活動中將法律的正義價值施于社會這就要求其具備追求正義的良心與品格秉公執法剛直不阿清正廉潔正直正派而稱職的法官無不具備這樣的品格。
“慎獨”即反映了社會要求與法官自我追求的統一。對于法官來說慎獨即指向法官不僅在公正場合能夠保持正面形象而且在沒有公眾參與的場合也要嚴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官的職業道德要求。這也是法官應有的一種境界一種品行!
三法官職業道德的根本理念
(一)維護法制統一
法官職業道德的內涵和衡量的標準必須蘊涵法制統一理念維護司法權的統一性力除地方和部門行業保護主義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適用為市場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和諧有序的良好法治環境。法官的獨立審判需要遵循法律統一這一憲法理念。憲法之所以規定法律統一理念是為了這個國家每一個地方的公民都生活在同樣的法律制度之下。法律的統一不單要求法律條文是一致的還要求運用法律的法官對于重要法律條文的含義和精神及一些關鍵性的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一致的與此同時也必須要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對相關聯的法律及法律效力規則的效力進行等級上的比較判斷和劃分。當法律之間或者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出現法條競合的情況時需要法官對應該優先適用哪個法律規范作出判斷判斷的依據就是法律位階的劃分。法制統一理念不僅體現在實體法的適用上而且當然地包括程序法的適用上。
(二)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最要緊的防線公正是審判工作的永恒主題和不滅靈魂。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是法院法官肩負的神圣使命司法不公將會使法律的價值面臨著毀滅性的摧殘。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我國社會正處于一個由人治向法治推進的轉型時期而這種轉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司法能否公正。法官之于法治的貢獻大小和價值衡量也正在于此。對任何職業道德的探究均須鎖定公正的價值內核。
(三)維護法官廉明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貪者政之禍也民之賊也。”廉是法官職業道德的重要內核。法官的公正權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官的廉潔無私法官應當以清廉簡樸為美德。法官要比其他人首先成為真正的人完美的人絕不能推波助瀾混世沉淪追求俗利決不可與當事人發生任何利益關系。否則公正的價值必將貶損甚至蕩然無存!法院與法官形象勢必遭受重創
(四)維護當事人權利
法的本質在于對權利的定性定量人類法治的進程就是一個公民的權利不斷得到尊重和保障的進程。從一定意義上說權利須依賴司法救濟的方式才能得到最終保障。法律是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并據以解決紛爭創造著活生生的秩序。司法裁判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給那些受到威脅限制剝奪的權利提供一種法律上的救濟同時給公權力施以法律上的限制或約束。失去審判權的救濟所有公民或法人的權利最后都難以從書面權利變成現實的權利。當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訴求于法院時法官應該成為他們伸張正義的保護者成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通過法官公正及時充分的司法救濟使法官的權力植根于人民之中成為人民借以追求幸福生活的助推器。在一定意義上說司法就是一種以特有的方式強化權利義務觀念保障權利實現的制度和秩序。法官必須擺正自己與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倡導人文關懷的理念把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融入到各種審判工作之中。只有這樣審判工作才能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和支持才能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才能提高法官職業的公信度才能使司法真正服務于平安社會和小康大同世界的建設之中!
(五)堅持法制化
司法理念是一種法官內在的存在但可以外化為法官的司法行為并可以從司法行為中得到衡量和評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一種約束法官行為的潛在規則在這一點上就其內在本質而言法律法官職業道德準則與司法理念并無二致。從自然法學的角度來講法律就是理念。在法治國家司法理念要形成一種對法官的約束機制就必須上升為法律這就是司法理念的法制化的原理。法官司法理念法制化的內涵主要是對法官的純潔品性義務和崇高法治目的的法制化。在建設法官司法理念的問題上不僅指向法官的業內行為的義務而且指向法官的業外行為上的要求這就涉及到一個法官同時還是一位普通公民的雙重身份問題要注意到法官作為普通公民的一些憲法權利既要反映法官職業的特殊要求也不能過分干涉法官的一些自由。可行的選擇是將成熟的司法理念上升到法律層次。若僅以法院內部文件的形式予以表現非但缺乏法律效力也與法治本質相背離更易落于形式主義俗套!
四法官職業道德的法哲學價值
(一)保障司法權正常運行和法官職業健康成長
(二)引導社會道德
法官職業道德通過法官個體的身體力行來帶動法官整體繼而以法官整體的優秀職業道德行為帶動各行各業職業道德水準的提升和全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這是法官職業道德積極示范和引導作用的體現。
(三)規范法官職業行為和業外活動
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等六個方面來規范法官的職業行為和業外活動充分體現其積極的規范作用。對法官而言這是最基本的和最起碼的要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是社會公眾的強烈需求也是法院工作的價值目標。法官是法院體制的核心部分是司法制度構成要素中最活躍的因素是法治運行的人力基礎如果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是實現司法公正最為關鍵的因素。裁判是否合法正當很大程序上取決于法官的素質。歸根到底就是法官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司法審判活動的斧正價值
從法律和司法的自身特點看法律條文本身只能是固定機械的原則然而司法的過程不可能機械地套用法律公式。法律的真諦和價值需要通過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及自由裁量權的正當適用所體現。針對案件的復雜性法律終是公正規則的框架無論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的法律法官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自由裁量的存在目的是為了使司法裁判更加趨于公正。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權在一定意義上是法律的重要補充真正的個案公正需要法官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才能得以實現。因此有人形象地說判決是法官大腦過濾了的法律。自由裁量權既可能成為法官實現司法公正的銳利武器然而它也可能異化為法官裁判形式合法化而內在不公的重要工具。對一名人格高尚公正的法官而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會成為他裁判更加公正的條件而對于一名人格低下存在偏私的法官而言自由裁量權則成為其操作法律愚弄他人上下其手的利器。
法官職業道德對法官正確運用法律的過程起著重要的作用。“當法律出現模糊不清和令人懷疑的情形時法官就某一種解決方法的是與非所持有的倫理信念對他解釋某一法規或將一條業已確立的規則適用于某種新的情形來講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說有什么樣的法官職業道德信念就會有什么樣的司法行為也將鑄成什么樣的法律結果。若在法官職業道德上出現問題必然導致司法行為和裁判結果的偏差誤國誤民反之他必將福祉社會惠澤民眾。由此可見法官職業道德這種斧正和糾偏的作用對于規范司法行為和建設平安社會意義重大。
我國的法治建設期待著法官們通過自身的職業活動來擔當特殊角色法治的進程需要法官階層來推動。但是我國的法官還沒有完成職業化過程我們的制度環境還不足以使法官做到完全專業化和職業化我們的學術研究也未能為法官提供知識上和技術上的支持。然而歷史又造就我們這個時代獨特的法官隊伍他們在構筑我國法治大廈的同時也在進行著自身職業化的塑造。因此當代中國法官擔當著重大的歷史責任。每一位有崇高理想的中國法官都應當以高尚的職業道德來善待和涵養自己的職業并為成就中國法官真正意義上的職業化創造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