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有哪些

導讀:
一行政原則(一)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在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應享有和承擔與中國公民組織同樣的訴訟權利和義務。2所謂訴訟權利的限制是指我國公民在該國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低于該國公民的普遍標準。1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刑事訴訟一律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即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在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同時還須兼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根據條約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那么涉外訴訟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政原則(一)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在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應享有和承擔與中國公民組織同樣的訴訟權利和義務。2所謂訴訟權利的限制是指我國公民在該國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低于該國公民的普遍標準。1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刑事訴訟一律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即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在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同時還須兼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根據條約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關于涉外訴訟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政原則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在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應享有和承擔與中國公民組織同樣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1基于國際法的規定。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國際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在訴訟中的反映。“國民待遇原則”要求本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也應同等地賦予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它體現了國家之間的平等友好關系是國際交往中的一項重要規則。
2基于憲法的規定。
我國現行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權益。”其中包括了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訴訟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和權益。
(二)對等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對等原則是指外國法院如果對我國公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便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國公民和組織在他國的行政訴訟權利與他國公民和組織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權利對等。
1這一原則之適用于外國對我國公民或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它不適用于權利的賦予。
2所謂訴訟權利的限制是指我國公民在該國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低于該國公民的普遍標準。
3對等原則并未賦予我國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國公民和組織訴訟權利的權力相反從立法旨意上來說我國立法是不允許這樣做的。
(三)適用國際條約原則
國際條約是各個締約國在國家之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經友好協商確定相互權利義務的各種條約或協定。國際條約是各個締約國都必須遵守的。
(四)使用中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的審理活動應當使用中國的通用語言文字。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換言之無論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是哪國公民組織抑或是無國籍人在中國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使用中國當地法院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告的語言障礙可以通過翻譯解決。
(五)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世界各國為實現國家主權保證司法管轄權的統一行使一般都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開展律師業務。我國也不例外。
二刑事原則
(一)主權原則
主權原則即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中國法律的原則是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首要原則。
1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刑事訴訟一律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權作為主權原則的延伸是正常國際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則所決定的。
2依法應由我國司法機關管轄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國司法機關受理外國司法機關無管轄權。
3外國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經我國人民法院按照我國法律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雙邊協定和國際條約的規定予以承認的才在我國境內發生應有的效力。
(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即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在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同時還須兼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根據條約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于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同國內法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我國參加或締結國際條約時聲明保留條款對我國司法機關沒有約束力。
(三)訴訟權利同等原則
訴訟權利同等原則指外國人在我國參與刑事訴訟依法享有與我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
這既是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涉外刑事訴訟中的體現也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我國長期堅持的獨立自主外交政策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相應貫徹。在司法實踐中既不應盲目排外給予歧視性待遇隨意剝奪或限制外國訴訟參與人應享的訴訟權利也不應盲目崇外給予特殊待遇賦予外國訴訟參與人超出我國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此外如果外國法律和司法機關對我國公民在該內國不實行訴訟權利同等原則而實行歧視或限制的則我國司法機關可以取對等原則對該外國所屬的訴訟參與人在我國進行刑事訴訟時相應地要予以歧視或限制。
(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使用本國通用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是各國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獨立行使國家司法主權的重要體現因而也是我國涉外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
依據這一原則在我國涉外刑事訴訟中全部訴訟活動的進行和司法文書的制作都必須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外國訴訟參與人向我國司法機關遞交訴訟文書外國司法機關請求我國給予司法協助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為方便外國人參與訴訟利于查明案情切實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應根據外國訴訟參與人的要求為其提供翻譯。其中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如此。而我國司法機關為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提供或送達的訴訟文書為中文本并附有其通曉的外文譯本譯本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對訴訟文書的理解與執行以中文本為準。翻譯費用一般由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但如其無力承擔翻譯費用則應免費為其提供譯員幫助。
(五)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
律師制度是一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只應在本國領域內適用不應延伸于國外。一個主權國家也不允許外國司法制度在其領域內干涉它的司法事務這也是主權原則的重要體現。所以一國的律師通常只能在其本國內執行律師職務。在涉外刑事訴訟中根據司法解釋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三涉外民事訴訟原則
(一)適用我國訴訟法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37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二)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四)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五)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