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離婚程序是什么

導讀:
涉外訴訟離婚程序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該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外國人方向中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那么涉外訴訟離婚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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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訴訟離婚程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審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該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條第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5對于不在中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中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該國公民該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方向中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6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方不在中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中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中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中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