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導讀:
離婚是對家庭最大的傷害。不過今天不是要和大家探討為什么這么多人離婚而是想告訴大家離婚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特別是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來講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要有這5個方面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二違法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這種“家庭冷暴力”目前還沒有法律上的支持。那么離婚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是對家庭最大的傷害。不過今天不是要和大家探討為什么這么多人離婚而是想告訴大家離婚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特別是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來講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要有這5個方面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二違法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這種“家庭冷暴力”目前還沒有法律上的支持。關于離婚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是對家庭最大的傷害。不過今天不是要和大家探討為什么這么多人離婚而是想告訴大家離婚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特別是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又有所區別其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因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是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一般來講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要有這5個方面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
我們知道法律上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4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里狀態都是故意的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原因并不存在過失的情況。
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雙方都出軌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或是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另一方也有出軌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或是過錯較小的一方要求過錯較大的一方給予賠償一般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因為任何一方的行為都是對婚姻的損害都可能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如果因過錯較小就可以“過錯相抵”從而獲得離婚損害賠償那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二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出軌”。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2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
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這里包括事實婚姻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這兩種情形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
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于穩定婚姻關系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并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
婚姻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4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這里還要說一點婚姻法解釋(一)所指的家庭暴力是積極暴力還有一種暴力是“消極暴力”也就是“家庭冷暴力”主要有態度冷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為。這種“家庭冷暴力”目前還沒有法律上的支持。
(三)遺棄
婚姻法第46條第4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
對于何為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婚姻的本質在于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的是有過錯一方的行為致使配偶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損害結果即包括物質損害還包括精神損害。
四配偶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到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
從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
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我們的理解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如果是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精神損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五導致離婚的發生
就算具備了以上的條件如果沒有導致離婚發生還是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這可以說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
根據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第3款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除此之外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婚姻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可見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著嚴格的構成要件。
以上五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