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析產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導讀:
在離婚析產時,應當根據這些原則,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在離婚析產時,應當根據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使雙方的生活都能得到保障,在離婚析產時,應當根據男女平等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不得歧視婦女,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在離婚析產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產生了爭議,離婚析產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一種法律行為,在離婚析產時,應當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給予女方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離婚析產指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僅限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始于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用于分割。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后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占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對于離婚房產,需要辦理析產登記。夫妻離婚析產并不需要辦理多少手續,只需按照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析產登記是一種常見的房屋登記種類,與繼承登記及贈與登記也有一定的區別。析產登記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
離婚析產的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離婚析產的首要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析產時,應當根據男女平等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不得歧視婦女,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是離婚析產的重要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離婚析產時,應當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給予女方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是離婚析產的重要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不得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在離婚析產時,應當根據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使雙方的生活都能得到保障。
離婚析產要注意什么事項?
1、注意繳納稅費辦理離婚析產時需要繳納印花稅以及登記費。印花稅為網簽價的萬分之五,登記費住宅為80元/套;非住宅為550元/套。
2、注意過戶手續雙方就房屋財產達成協議后到相關民政部門辦理析產即可,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過戶手續按照正常買賣程序辦理。
3、注意辦理材料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并提交房產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除此之外,協議離婚的還需要提交離婚證及復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若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法院判決離婚的則還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分割的財產,房產是最重要的也是價值較高的,如果雙方協商由一方拿到產權,其給對方現金補償的,應當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之后拿到補償一方認為房價被低估,和實際價格有差異,可以向對方要求補償差價部分,協商不行的去法院起訴。
離婚析產遵循哪些原則
離婚析產遵循的原則如下:
1、均等原則,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2、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由于父母離異后給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里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4、經濟幫助原則,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5、損害賠償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析產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對于離婚房產,需要辦理析產登記。夫妻離婚析產并不需要辦理多少手續,只需按照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
離婚析產的具體步驟是:1、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 (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則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3、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登記費;5、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離婚析產流程
離婚析產的流程如下:1、由當事人攜帶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證等證明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2、雙方到交易中心辦理轉戶;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登記費;5、領取析產證件。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二)依法繼承的材料;(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五)其他必要材料。
離婚析產最新法規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2017離婚析產新規定有以下規定: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